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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要注意劳动仲裁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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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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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昨日,热心读者张大爷来电称,数年前,其打工的一餐企拖欠他的工资2万余元,近日他向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但未得到受理,张大爷想通过本报咨询相关情况。
  据了解,从1989年1月开始,张大爷在我市一家餐饮企业打工。1998年5月,该餐饮企业因经营不善倒闭,并注销营业执照,期间拖欠其工资2万余元。今年9月,张大爷向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但未得到受理。
  自流井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平告诉记者,根据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而张大爷提起的申请已远超申请仲裁的有效时效,因此劳动部门未受理。曾平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时效,并保留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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