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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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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9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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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决 定 书

  X市劳仲案字〔20XX〕XX号

  申请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A座。

  委托代理人杨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申请人,XX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XX市XX路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行政人事主管。

  委托代理人王XX,管理部副经理。

  第二被申请人,XX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住所,XX市XX路XX号XX园物业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第三被申请人,XXXX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XX市XX区XX路XX大厦XX座三楼。

  法定代表人周XX,总经理。

  查明事项:我委在送达给各方当事人的X市劳仲案字〔2009〕0408号仲裁裁决书中,存在裁决书查明部分、本会认为部分、裁项部分存在笔误,误将第二被申请人XX公司写成第一被申请人、将第一被申请人XX公司写成第二被申请人。

  现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文书样本》的规定,作出决定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应在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日内将原裁决书交回本委;

  二、本委重新送送更正后的裁决书给各方当事人。

  仲 裁 员 :XX

  二○XX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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