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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不成立 《潜伏》指控《地上,地下》抄袭一审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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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6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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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天津作家龙一称石钟山的新书长篇小说《地下,地上》抄袭了他的短篇小说《潜伏》,并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石钟山和出版《地下,地上》一书的作家出版社以及销售该书的新华书店丰台分店告上了法院,要求石钟山和作家出版社停止对该书的出版,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元,同时要求新华书店丰台分店立即停止销售。近日,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龙一起诉石钟山和作家出版社侵犯其著作权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06年7月,龙一将自己的小说《潜伏》发表在2006年第7期《人民文学》,其后被2006年第9期《小说月报》转载。《潜伏》主要描述成功潜伏在国民党军统天津站中的男主人公余则成,为党提供了大量重要情报。后经上级组织安排,将一名女游击队员冒充作自己早年滞留在沦陷区的妻子接到了身边。女主人公勇敢、鲁莽、固执、朴实,与男主人公的稳重、机敏的性格形成鲜明的对比。女主人公因对男主人公的潜伏工作不甚理解,非但不能很好配合男主人公工作,还制造了很多险情,使双方生活出现众多不和谐,最后女主人公在完成任务过程中光荣牺牲的革命故事。

2007年1月,作家出版社出版了石钟山《地下,地上》一书。《地下,地上》描述了解放前夕,八路军侦察连长刘克豪假扮成被俘虏的国民党军统参谋乔天朝,在沈阳军统东北站取得了站长徐寅初的信任,获取很多机密情报,立下了卓著功勋。女游击队员王迎香俘获乔天朝的妻子王晓凤,后组织为避免国民党怀疑,让其假扮王晓凤与刘克豪共同开展地下工作。两个热血革命青年,有着同样的理想和目标,却有不一样的性格和作风,他们在战斗中共担风险,在生活中磕磕碰碰。解放后,他们几经波折,结成夫妻。后朝鲜战争爆发期间,王迎香参战不幸牺牲,留给丈夫和儿子无限怀念的爱情故事。

经对比,龙一觉得小说《地下,地上》无论是在故事背景、人物设置及描写、故事结构及情节均与他的作品《潜伏》存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实际上是抄袭了《潜伏》中具有独创性的内容,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同时,龙一认为,作家出版社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得以出版发行,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亦应与石钟山对他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华书店丰台分店对《地下,地上》一书进行了销售,应承担停止销售的法律责任。

龙一向法院起诉并提出了5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即停止《地下,地上》一书的出版发行;2、要求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共同在一家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要求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4、要求被告石钟山、作家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因维权而支出的费用2万元;5、要求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丰台分店立即停止销售《地下,地上》一书。

针对龙一的起诉,石钟山的代理人提出:石钟山创作的长篇小说《地下,地上》与龙一的短篇小说《潜伏》毫无关系,没有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家出版社认为,其已经尽到认真审读稿件,慎重决定出版的义务,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认可;新华书店丰台分店认为,他们没有义务审查,也不可能知道哪一本书可能涉及侵权纠纷,这完全是原告与作者和出版者之间的事,书店不存在原告所说的侵权行为,其诉讼请求于法无据。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龙一与被告石钟山虽然都以“假扮夫妻开展敌特工作”作为其小说创作题材,但是其分别创作的成果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在被告作品与原告作品在表达形式上存在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之处,且这种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对权利人所享有著作权的侵犯。就文学作品来看,其故事背景、人物设置和描写、故事结构及情节是最重要的因素,也是体现作者独创性思维的主要方面。就此,要判断被告作品《地下,地上》是否构成对原告作品《潜伏》的抄袭,应分析两部小说上述方面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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