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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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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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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

 2009-11-27 16:24:32

 浙江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绍知初字第61号

 原 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19号楼六层6184号房间。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家朋、徐安,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四马路9号。

 负责人:陈家源,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初,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审判员 秦善奎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芝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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