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理解
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法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做出了法律规定。这一条文的内涵丰富,既体现了国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重视,又为实际操作中成员资格的确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该条文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户籍关联性该条文首先强调了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是认定成员资格的重要条件。户籍作为个人在特定地域内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定标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域属性紧密相连。户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通常与该组织有直接的居住、生活联系,其生产和生活活动与集体土地、集体财产密切相关,因此,户籍成为判断其是否具备成员资格的首要标准。二、历史关联性条文中“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表述,体现了对成员资格认定的历史延续性。这既包括那些因各种原因(如升学、就业、婚姻等)暂时离开农村,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仍保持紧密联系的人员,也包括因政策性移民、征地拆迁等原因户籍虽已迁出,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历史权益关系的人员。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那些虽已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存在实质联系的居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户籍变动而被剥夺应享有的集体权益。三、权利义务关系条文强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意味着成员不仅享有参与集体决策、享受集体收益分配等权利,还应承担遵守组织章程、履行集体义务(如缴纳集体提留、参与集体劳动等)的责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性,是判断个体是否真正融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其有机组成部分的重要依据。四、基本生活保障条文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以“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在农村地区,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资源。成员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获取生活来源,同时,集体土地的收益分配也是成员经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规定强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集体土地的紧密关联,以及土地在保障其基本生活中的核心地位。五、法律效力与实践意义该条文作为国家法律层面的规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为全国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提供了统一、权威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时,必须遵循这一法律规定,不得与其相抵触。同时,该条文也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处理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纠纷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通过对户籍关联性、历史关联性、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明确规定,构建了一套科学、全面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标准。这一条文的出台,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郭敬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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