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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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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的房子拆迁补偿费不发放
关于拆迁补偿,建议纠纷当事人友好协商。一般拆迁的纠纷不外乎是拆迁赔偿款的分配或者产权置换问题的纠纷,总体来说拆迁补偿金额不少,因拆迁补偿利益而引发的家庭纠纷也不少。
不让旧危房重建
法律分析:危房翻建不给审批的处理办法如下: 1、向职能部门咨询不批准的原因; 2、重新核查所提交的资料; 3、若资料存在漏缺的,把缺漏的资料补充完整; 4、把完整的资料再次提交给相关职能部门; 5、向职能部门解释说明增加的资料; 6、等待职能部门的再次7审批。危房又称危楼,是危险楼房、危险建筑物的简称。一幢物业如变成危楼,会危及使用者及第三者的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公路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高速公路拆房补偿标准: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不得任意更改。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你好,我想询问房屋拆除相关事情
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刘建武律师 刘建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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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这边有一个拆迁补偿纠纷案件、你们能不能收
你好,具体补偿数额需要结合征收项目、政策、补偿方案等综合确定。如果补偿太低的话千万不要签署补偿协议,尽快委托律师帮你维权
郭红杏律师 郭红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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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后该怎么办
法院下达执行裁定后该怎么办
拆迁协议是父亲的名字。怎样才能改成儿子的名字
你好,拆迁协议是父亲的名字。钥匙很快就会交出来。怎样才能改成儿子的名字
我在婆家享受拆迁补偿。我想拆除我母亲的家庭。我也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你好,我在婆家享受拆迁补偿。现在我想拆除我母亲的家庭。如果我把全家户口搬回我母亲家,我也可以享受拆迁补偿
房子是哥哥拆迁时,能得到补偿吗?
户口与哥哥在一起,房子是哥哥拆迁时,能得到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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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公司中,股东提供自己的审计报告,能证明其财产独立性而免责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原告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原煤购销合同》,为保证合同正常履行,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收取了原告300000元保证金。期间,被告按约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欠原告货款7957795.12元未付,且未退还保证金。据工商登记显示,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是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后原告起诉两被告至法院,要求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给付货款,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返还投标保证金。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货款事实明确,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当对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争议的关键在于两被告之间的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要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且应由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具有财产独立性。本案中,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未能提供“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进行审计形成年度报告”的证据,也即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未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形成于诉讼期间而非正常年度的审计报告,属于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故起不到证明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的客观效果。其次,本案中,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提交的自身作出的审计报告,只能证明其作为股东的公司相关财产情况,无法证实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财产是否具有独立性的事实。综上,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故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某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货款7957795.12元及利息,被告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该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保证金300000元。律师说法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控制权的集中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更容易出现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情形,因此公司法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制度作出了特别规定。审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举证责任倒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一人有限公司中,公司财产是否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独立,需要股东举证。如果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独立,股东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在债权人提供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据后,应当由公司及股东证明其双方不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因为公司内部的账目、财务等私密性较强,其他人难以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能够平衡当事人之间的举证责任负担,更显公平。二、股东财产独立性证明要件。一是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该年度审计报告的形成需要严格按照每年终末的时间来形成。例如:形成于诉讼期间的属于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法条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提供或者未按要求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则会被认定为其未能履行法定义务,自然也就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年度财务会计审计,并形成年度报告。但依法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只是证明股东财产独立性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本案中,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若想证明其与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需要提供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而不是仅提供其自己的审计报告。二是人员、管理和财产独立的证明。例如提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及其股东(母公司)债务存续期间的母、子公司的职工社保明细,证明双方不存在人员、管理和财产的混同,是可以的。三是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及独立经营场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验资报告证明出资到位,并提供其独立的财务制度,以及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股东作为独立的公司,也应当有自己的财务制度和经营场所。当然了,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能够提供每年度的审计报告以及验资报告,即使与股东办公地址或者人员出现混同,也属于财务混同。综上而言,对于证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财产独立,依法按照要求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关重要。三、确保独立经营。司法实践来看,如果为了避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的人格混同,则双方要保持必要的边界感,股东不能过度干预甚至控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运营和发展。简言之,就是要依法依规经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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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家庭成员个人名下的财产按个人财产还是按家庭共同财产来认定和执行?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孙小某系孙某之子,尚未结婚成家,与父母共同生活,亦未与父母协议分割家庭财产。2019年,孙某驾车与段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段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段某的亲属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段某的亲属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停放在孙某家门口、登记在孙小某名下的大众轿车一辆,孙小某主张该轿车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系其个人财产,其父孙某并非车辆所有人,遂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孙小某的主张不成立,依法裁定驳回孙小某提出的异议请求。孙小某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解除对涉案车辆的查封、扣押。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或查封标的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举证证明其是该标的的权利人,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全体或部分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同所得和各自所得的财产共同共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十二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孙小某、孙某属于同一家庭成员,孙小某未结婚独立生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与父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故登记在孙小某名下的车辆应认定为孙某家庭共有财产。如孙小某坚持分割该车辆,可在本案车辆执行完毕后,根据车辆价值依法向孙某追偿其应得的份额。故对孙小某关于解除对涉案车辆查封、扣押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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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设私人充电桩遭物业拒不配合,业主起诉维权!
告陈某、赖某系夫妻关系,2017年6月20日,二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房屋。2017年9月26日,原告一向被告二支付247000元购买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使用权。2019年12月25日,该停车位交付原告使用。2023年1月,二原告因新能源汽车使用需要,需在停车位安装充电桩,但二被告却拒不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为此,原告与二被告多次展开沟通,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办案思路: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因物业服务公司拒绝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充电桩证明所引发。新能源汽车对于保障能源安全、节能减排有重要意义,而新能源汽车的推广,也需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的支持。我方作为原告方律师,认为物业服务公司作为提供服务的一方,有义务为二原告使用其车位与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配合业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协助安装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也均有要求物业单位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至于小区是否符合充电设施安装条件,并非本案审查焦点,在物业公司出具相应证明后,自有专业机构到小区考察,故二被告应配合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最终,法院采纳了上述意见,认为某物业公司仅以小区不具备加装充电桩条件为由,不同意配合二原告在案涉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的理由不成立,也对二原告主张要求某物业公司为其出具《同意在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安装新能源充电桩》的证明予以支持。裁判结果:判被告揭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陈某、赖某出具同意其在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房屋负一层停车位上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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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答疑:“失信”和“限高”到底有啥区别?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就可以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不会,“失信”的适用条件更严格,“准入门槛”更高。“限高”针对“没钱还”的被执行人。“限高”是“限制高消费”的简称,是指当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法院就可以采取该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失信”针对“故意不还钱”的被执行人。“失信”是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除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二、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就可以对他无限期进行失信和限高?此言差矣。失信和限高有其期限规定,且有法定的解除条件。一般来讲,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对他的限高没有期限。只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才可解除限高:(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限高;(4)被执行人因生活、经营必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需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等。失信的期限则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有些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例如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当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而当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三、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四、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失信和限高措施吗?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限制消费令时,便符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条件;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五、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不能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错误,失信和限高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单位被限高,其法定代表人必被限高;单位若失信,其法定代表人不必为单位的失信行为“买单”。被执行人是单位的,当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同时也被限高;但若单位符合失信条件,只能将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能将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上一个问题我们知道,“纳入失信必限高”,即如果某单位被纳入失信名单,它必然会被限高,则相应地,其法定代表人等也会同时被限高。因此,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自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高措施。▍六、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失信和限高的启动和解除程序存在许多相似之处。二者均有两种启动方式:(1)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2)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而当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均可解除限高或失信:(1)被执行人履行完毕;(2)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3)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4)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等▍七、被执行人认为失信、限高措施有误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失信、限高的纠错程序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可先向执行法院书面申请纠正,经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看完这七问七答,你能分清“失信”和“限高”了吗?如果“法言法语”看得眼花,还有一段顺口溜帮助你区分:失信限高分不清,执行法官来道明。限高针对没钱还,失信准入门槛高。限高期限无限长,失信两年可延长。违反限高会失信,纳入失信必限高。如果单位被限高,单位老板必限高;如果单位被失信,单位老板不买单。失信限高有相似,启动解除有雷同。若对二者有异议,申请复议来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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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合规:因违法买卖股票和代客理财,某券商投资顾问被罚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一基本情况2014年12月4日至2020年8月21日,何某在某证券营业部从业,历任投资顾问助理、高级投资顾问等职务,涉案期间系2005年《证券法》、2019年《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2月3日期间,何某接受潘某委托,控制使用潘某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交易金额合计2,656.26万元。上述期间,何某收到潘某微信转账18,866元,微信转账说明“操盘分红”。《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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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不会被接收?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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