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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开酒店让我办一切证件合理吗
可以委托办理,但是你按照授权委托书履行,不要轻易的担当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
赵增强律师 赵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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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公司的法律顾问人来到公司,我是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来提什么问题才好
你好,监事和董事是公司不同的能力部门。监事会主要是监事,股东,还有董事会。以及股东会日常做出的一切决策以及他们日常的一些行为规范,主要是起监督作用。而董事会是负责决策,是公司的除了股东大会外的最高能力机关
公司停产快一年了,不宣布破产,怎么办
具体看是公司拖欠工资,还是其他的法律关系
赵增强律师 赵增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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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户口在农村人,农村没地没房,他可以享受村里面的股权分红吗
是本村村民,但没有土地的情况有很多种,看是如何形成的。在一般情况下,户口与权利的问题如下: 一、为了上小学、中学的方便,或进城经商的方便,将户口登记在亲戚的户籍簿上。 1、这种上小学、中学的在校生,一般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有承包土地,应为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期内,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用土地补偿费分配权。 2、为进城经商方便,将户口登记在城镇亲戚的户籍上,或租房居住在城镇,承包土地均已自愿交回发包方的,如果保留由农村房屋,应视为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 二、如果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任何资产(即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林权、房屋等等),也不是在组织出生,只有户口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视为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回原经济组织享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 三、如果承包地仍保留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在承包期内,承包地被征用的,应当享受征地安置补助分配权。
农村合作社股东退股需要哪些流程?
股东退股的程序是: 1、股东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法定事项投反对票; 2、股东提出退股申请,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3、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主动解除合同是否有赔偿?
公司破产解除劳动合同有赔偿金。 只要不是法律中规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都应该支付赔偿金,这是法律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公司破产的,应当预留员工工资支付的款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以前是公司的名股东,现在可以撤销享受4050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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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贷款,监事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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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出了问题,代理法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如果公司出了问题,代理法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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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人员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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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夫妻离婚后,另一方不能继续居住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2018年11月,卫某(乙方)与其所在的某村村委会(甲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约定:安置原则是一平方顶一平方,即乙方以房产证在证面积置换甲方现安置楼房的建筑面积,安置房源为甲小区6号楼3单元301室……协议签订后村委会将上述安置房屋交付卫某居住。2022年3月25日,卫某与姚某结婚,二人共同在该房屋居住。2023年8月,经法院判决卫某与姚某离婚。卫某称二人离婚后,姚某仍在该房屋居住,因姚某更换门锁致其无法回该房屋居住,居无定所,经催促姚某拒不搬离,故卫某将姚某诉至A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将301房屋腾交给原告,并赔偿居住案涉房屋期间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姚某未作答辩。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姚某是否有权继续在案涉房屋居住?法院审理A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卫某与姚某结婚前已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收到交付的安置房实际居住,现姚某在与卫某离婚后仍居住于案涉房产,卫某主张姚某腾交案涉房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卫某主张姚某在居住涉案房屋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既未明确经济损失数额,亦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最终,A法院判决姚某向卫某腾交301房屋,驳回卫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律师说法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不动产或动产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故具有占有权的物权人之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的对物支配权受到侵害时,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主体均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应以存在无权占有为前提,相对人须为无权占有人,且为现实占有人,若相对人能够证明其系有权取得或未现实占有该物的,则物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基础。所有权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即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相对人实施了侵害其物权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卫某婚前与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安置房,而并非与姚某“婚后共有”,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该安置房虽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但不妨碍卫某系合法、有权占有该房屋,卫某作为被拆建安置居民,当然享有居住、使用安置房屋的权利,现姚某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占有该房屋,卫某要求姚某搬离并返还房屋并无不当。
克孜勒苏律师-赵江涛律师赵江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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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江涛律师
劳动仲裁胜诉后,空壳公司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追加公司未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员工成功维权
执行,在公司未正常经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我们先向法院申请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裁定不予追加,就该裁定我们不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列举了大量的证据和援引了较多的法条后,法院判决依法追加未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该未出资股东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拿到二审判决后,我们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将未出资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在当事人、律师共努力和法院的迅速执法下,成功冻结股东银行卡的余额,当事人最终维权成功。办案心得:在公司陷入“僵局”时,把目光瞄向股东并成功拿下股东,是个不错的维权之路
克孜勒苏律师-付豪律师付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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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豪律师
亲办案例|成功代理吴中区某个体户合同纠纷胜诉例
根据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的指令,分22批交付了总计价值494006.3元的货物。被告仅支付了150000元,剩余344006.3元未支付。后被告原法定代表人戴某去世,被告公司经历继承、股权出售等变动,被告公司新老板顾某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提起诉讼。胜诉关键点::1.代理律师通过收集充分的证据,包括两任法定代表人微信聊天记录、微信实名认证情况,手工账本(手写订单)、银行转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逐笔核对22笔货款的微信下单时间、货物明细、订单交给戴某核对时间,部分订单提供物流凭证,形成完整且连贯的证据链,证明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2.代理律师成功证明戴某作为被告苏X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说服法院采信戴某个人并未对外承接业务,其向原告采购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而非个人,法律后果应由被告苏X公司承担。3.代理律师反驳了被告关于戴某同时担任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代表其他公司履职的抗辩,指出原告与戴某的交易均以被告苏X公司名义进行,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被告也曾支付部分货款,自始至终都未出现其他公司名义,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对欠款事实的认可,与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案外公司无关。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律新团队评析由于本案原告系从事批发业务的小个体户,并不是正规的大型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流程和书面存证习惯。整个交易中,基本都是通过被告公司原法人戴某微信沟通,原始证据较为粗糙。而被告方以变更老板为由,对原告的交易、证据都进行了高标准的三性质证,提出了较多质疑。原告律师团队通过详尽的证据搜集和法律分析,成功证明了原告的主张,并有效地反驳了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判决充分考虑到中小企业(个体户)在日常交易中的经营习惯,根据在案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认定了交易事实。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原告的经营部追回了合法应得的货款及利息,也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展现了法律对诚信经营的保护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克孜勒苏律师-刘毅律师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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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支付的利息,超过法律保护的范围,能要求返还吗?
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向李四借款11万元”,并载明“付利息1万元”。2020年11月11日,张三再次向李四借款,李四银行转账给张三38000元,张三出具借条载明“今向李四借款4万元”,载明“付利息2000元”。以上两笔借款,双方口头约定1万元利息为每日30元。2021年3月初,张三转账给李四51300元,2021年3月中旬,张三转账给李四143560元。关于预先扣除利息的问题,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张三向李四两次借款,借款本金中都预先扣除了部分利息,应当以实际交付的金额为本金,2020年11月6日实际出借金额为10万元,2021年3月中旬张三偿还本息143560元,2020年11月11日实际出借38000元,2021年3月初偿还本息51300元。扣除张三实际收到的本金后,张三实际支付利息56860元。关于返还利息问题,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张三2020年11月6日向李四借款10万元,到张三偿还之日,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为5649.60元;2020年11月11日借款38000元,到偿还之日,按照当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为1805.30元。张三两次借款共支付了利息56860元,双方约定每1万元利息每天30元,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且超过了法定标准的数倍,根据法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扣除法律规定的利息上限后,张三多支出了利息49405.10元,对于该部分多支出的利息,张三可以要求李四返还。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张三不当得利款项49405.10元。司法实践中,对于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是指出借人交付借款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实际交付的借款数额少于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砍头息”导致借款人实际借到的本金低于借条中的数额,计算利息时如果按照借条约定的数额计算,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对此,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扣除本金。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保护范围问题,借款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约定的利息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本案中,双方约定利息为每1万元每日利息30元,该约定明显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在扣除法定标准范围内的利息后,借款人多支付的部分,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
克孜勒苏律师-肖升东律师肖升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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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升东律师
先刑后民?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问题
客体要件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3、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4、主观要件表现为故意。受害人领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的资金的方式主要有两种:1、如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案件判决后返还受害人。2、先刑后民原则。刑事案件结束后,如果受害人未得到清偿,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归还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赔不了的,如果有其他财产确定是犯罪所得,法院会强制执行冻结或划拨罪犯人名下的银行的存款。或者可以要求对方分期退赔。在接受刑事处罚前或之后,如果对方有偿还能力,应当依法返还诈骗受害人的财物。法律依据:最高法2013年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条: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克孜勒苏律师-荆华律师荆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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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华律师
职务侵占和一般侵占行为一样吗
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人员,而后者的主体是持有他人财物的人员;2.侵占罪告诉的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职务侵权罪是公诉案件。3.客观表现形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的本公司、企业,或单位财物的职务上的便利,将其数额较大的财物据为已有的行为,并且只要实施了非法占有即构成犯罪;而侵占罪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将数额较大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或交出的行为,并且拒不退还或交出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二、职务侵占所需证据有什么法律快车提醒您,企业一旦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去经侦报案查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在进行员工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报案时,当事人需按照如下方面提供证据材料:1.提供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等能证明单位依法成立的材料。2.提供能证明涉嫌人是在单位职工的身份证明,如聘任书、聘任合同、任命书、工作证、工资发放材料、职工履历表、两金(养老金、公积金)缴纳材料等。3.涉嫌人侵占单位财产、挪用单位资金的依据及数额认定的依据。如涉案的发票、单据、银行提款单、转帐单、财务账册中记载相关内容的帐页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上述三个方面是在经侦进行职务侵占罪刑事报案、立案时的基础材料,通常经侦部门会对案情予以分析同时指出其中需要继续补充的证据材料,如达到经侦部门的要求,则可进行立案侦查。三、职务侵占是自诉案件吗职务侵占不是自诉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只包括以下这些案件: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克孜勒苏律师-金今辉律师金今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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