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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普选优品骗了,处理还是答复就行了
被骗后应迅速应对。首先收集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其次立即报警,向警方说明情况并提交证据;同时,可咨询律师了解法律途径,寻求专业帮助。若证据不足,可先与对方协商,尝试挽回损失。
被普选优品骗了
普选优品的行为如果涉及欺诈,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受害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如果普选优品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则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因此,普选优品的行为是否违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男方与12岁女性发生性关系,男人现在被抓后,如果女方自愿出谅解书,法院会咋判决?
女方未年满14周岁,仍然会按涉嫌强奸罪提起公诉,具体依据案件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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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执行过的案件能不能翻
请律师帮你好了。安徽达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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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九个月后突然接到公安局的传唤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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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欺骗女性说自己离婚了,属于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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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陪侍被抓,不给怎么办
有偿陪侍被抓,然后手机被扣,不给怎么办
孩子被她妈妈带走了,我能报警吗?(我没有嫁给孩子的母亲,所以我不得不给孩子一个户口!
孩子被她妈妈带走了,没有任何消息。在这种情况下,我能报警吗?(我没有嫁给孩子的母亲,所以我不得不给孩子一个户口!
被已婚女人骗了感情骗了钱,能起诉他吗?
你好,被已婚女人骗了感情骗了钱,能起诉他吗?
被强奸报警会告诉我的家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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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情形下行政执法机关事实认定审查 撤销银保监局举报调查意见书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基本案情林某于2021年1月22日、1月25日、10月14日通过某地某商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分三次购买“基金1”“基金2”“基金3”三款理财产品。2022年11月11日,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在某地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某银保监局)收到林某提交的举报材料,林某举报某支行违法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举报材料中包含3张其自述为该行客户经理为其手写的字据,以表明该行向其承诺购买理财产品预期收益,3张字据的内容分别为:“150万,2年,4.8%,2021.10.15~2023.10.15赎回,¥144000”“592355.67,1年,3.8%,2021.1.27起算,2022.1.28到期,¥22509”“100万,2年,2021.1.22起算,2023.1.22到期,最低4.6%”林某提供的其与该行的录音文字稿中记载:“浮动是什么4.8~4.6,最低不低于4.6,最高不超过4.8,最低4.6。”“这么跟您说,就说当时卖给您这个产品的时候,行里给我们去宣导这个产品就是这样的。”“行了,你反正就是说那意思到最后这100万肯定能保本没问题。”“放心放心。”“你听我说,我让我父亲回忆一下每次都是怎么操作的,他说完全都是你拿他手机操作的。”“因为林叔根本他看不清楚呀。”“他不会操作呀,我要是不告诉他怎么去操作,他不会操作。”2023年2月22日,某银保监局向被举报银行的客户经理刘某询问,调查笔录记载:问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是否是你本人所说?答是。问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提到你向其推荐理财产品时未明确告知其产品性质和风险提示,是否属实?答不属实。问举报人提供的录音证据中提到你使用举报人手机进行购买理财,保证理财到期后不会亏损等内容,是否属实?请说明理由。答不属实。录音中为安抚客户情绪、保证客户身体健康,受客户儿子要求顺着客户意思说了相关内容,实际销售过程中未代客操作或作出保本承诺。问举报人提供的关于三个理财产品期限和收益率的纸张是否为你亲笔所写?有何意义?答是我所写,是在客户购买理财产品后应客户强烈要求所写,用于为客户记录产品购买情况、到期日期以及同期产品历史收益情况,不构成收益承诺。经延期,某银保监局于2023年3月10日对林某的举报作出举报调查意见书,主要内容为:一、关于来函反映的“未对举报人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告知”的问题。经调阅某行新一代核心银行系统“客户风险类型评估历史查询”发现,林某于2021年1月19日上午在手机银行渠道进行了风险评估操作,结果为“激进型”。经调阅某行新一代核心银行系统“交易明细查询”发现,林某于2021年1月22日、1月25日、10月14日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分三次购买来函中所述理财产品。查阅某行手机银行理财产品购买流程,客户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以强制弹窗和必须阅读并勾选电子协议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综上,原银保监局已获取的证据暂无法支持举报材料所述某行工作人员“未对举报人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告知”的问题。二、关于来函反映“某行某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向举报人推介并代为购买远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的问题。关于金融产品与林某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问题,经调阅某行手机银行“基金1”产品页面,该产品风险等级为中等风险,经调阅“基金2”和“基金3”信托计划说明书,该两款产品风险等级分别为中高风险和中等风险。根据某行《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使用说明》,“风险类型为激进型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强,能够承受高概率的本金损失,因此该类型的客户适合购买所有类型的产品”。关于某行工作人员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产品销售和代为购买的问题,针对林某提供的在购买理财产品后与客户经理的对话录音中,提到某行工作人员代林某操作购买理财产品的问题。经向当事客户经理本人问询,其否认在林某购买理财产品环节存在代客操作行为,也不存在使用欺骗隐瞒的手段向林某误导销售的情况。综上,由于林某提供的是销售理财产品后,解决客户纠纷时的录音,经问询该客户经理本人予以否认,因此某银保监局已获取的证据暂无法支持举报材料所述“某行某支行工作人员通过欺骗隐瞒的手段向举报人推介并代为购买远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金融产品”的问题。三、关于来函反映的“银行客户经理向举报人承诺三个产品的收益率”的问题。关于林某提供的“被举报人承诺保本付息”证据,经问询当事客户经理,三张纸条是其在林某购买理财产品后所写,用于为林某记录产品购买情况、到期日期以及同期产品历史收益情况,不构成收益承诺。针对林某提供的事后录音证据,经问询当事客户经理,在上述产品销售过程中未对举报人做出过收益率承诺。综上,某银保监局已获取的证据暂无法支持举报材料所述“银行客户经理向举报人承诺三个产品的收益率”的问题。如林某有进一步证据证明来函所述问题,欢迎随时向某银保监局提供。此外,某银保监局在举报调查过程中发现,某支行销售理财产品后存在向客户提供相关信息不审慎、向客户解释说明不当的问题,某银保监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后林某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撤销某银保监局所作举报调查意见书等诉讼请求。裁判要旨北京金融法院认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后及时开展对举报的调查工作。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作出书面调查意见,并及时书面告知举报人,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举报人在办理期限内针对已经受理的同一举报事项提出新的事实、证明材料和理由,并需要查证的,或多个举报人就同一事项提出举报的,可以合并处理。举报办理期限自收到新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并书面告知举报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案中,林某向某银保监局举报反映某支行存在未进行风险评估及风险测评、通过欺骗隐瞒手段推介高风险金融产品、承诺收益率等问题,并提交了相关维权录音、手写收益率纸条等初步证据,某银保监局亦询问了相关人员、调取了相关合同文本等材料。对于被诉举报调查意见书的合法性问题,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林某提交的相关维权录音资料系工作场所或工作场景中录制的与本案涉及事项直接相关的内容,并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偷录所形成的证据材料。同时,在某银保监局向刘某所作谈话笔录中,刘某亦认可录音内容系其本人陈述。其次,林某提供的纸条内容包含“最低”等文字表述及收益具体金额。在录音资料中,刘某曾经表述“最后保本没问题”等内容;刘某在监管部门的询问笔录中表述上述内容是因为“安抚客户情绪、保证客户身体健康,受客户儿子要求顺着客户意思说了相关内容”,但并未提供充分依据。最后,《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中对产品风险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同时还应提示消费者如有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则应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严禁销售人员在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上代客操作购买产品。”本案中,根据相关录音资料、纸条等证据综合判断,林某在购买涉案理财产品过程中,销售人员存在“介入进行营销推介”的高度可能性。按照上述规定,一旦销售人员介入进行营销推介,应当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并留存相应录音录像资料。正因为销售人员未按照上述规定转至销售专区购买,导致无法根据录音录像资料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因此,相关银行机构及工作人员若否认存在违规行为,应当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予以反证。综上,针对林某的举报事项,某银保监局即使无法取得更多证据,也应当综合现有各方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并根据举证责任作出相关认定。某银保监局所作举报调查意见书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形,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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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获利益的项目合作协议,是民间借贷而非还是合伙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案情简介王某在杨某所住的小区经营食材超市,双方因此相识。2021年3月31日,王某以经营食材超市的名义向杨某借款100万元,承诺每月支付9000元利息。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书》,写明:食材超市项目合作,杨某投资100万元,按每月9000分配。当日杨某通过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刷王某店铺pos机的方式向王某转款2万元,通过银行向王某转账98万元。杨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杨某借款100万元并支付利息。王某未作答辩。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王某与杨某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能否认定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是杨某通过个人持有的信用卡刷王某店铺pos机的方式向王某转款行为的效力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双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经法院审查协议条款,该项目合作协议中的约定不具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投资合作的特征,杨某对其投入的100万元资金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只按照约定每月固定收益收取9000元,因此该100万元投资金额,名为投资,实为借款。对于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以确认。关于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本案杨某自认,该100万元投资款其中2万元系其用自己持有的信用卡刷被告王某店铺pos机的方式向王某转款2万元,因双方之间并无商品买卖关系,因此该刷卡行为实为套现转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王某对于该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该部分款项涉及的利息因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予支持。上述双方《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的借期利息,已超过该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上限,因此对于上述王某已支付的借期利息,应在计算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中予以扣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100万元,王某向杨某偿还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律师说法本案涉及到对借款合同变形后的项目合作协议的效力认定,在此类案件中,应重点审查《项目合作协议》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等条款。本案中双方并不具有共同经营等合意,名为项目合作协议,实际是出借人提供本金,借款人按月付息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官提醒,在民间借贷活动中,涉及信用卡刷卡套现的行为一定要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有明确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因此即使对方系个体工商户持有pos机,在借贷过程中也要用自有资金进行转账借贷,防止后续因利息、手续费等问题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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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经清算即注销,原股东可以要回欠款吗?
件上千件,始终以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精进、仗义执言、追求公平、公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支持。01案情简介A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2021年3月至7月期间,B公司向A公司采购太阳能电池板,拖欠A公司货款未结清,A公司追讨欠款无果。2022年12月,A公司注销,林某作为A公司原股东之一,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继受A公司全部权利。2023年12月,林某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向其支付拖欠A公司的货款240万元。B公司辩称,其承认林某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案涉债权已因A公司注销而灭失,林某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向B公司主张合同权利。A公司在注销前持续向B公司追讨案涉债权,但林某在清算程序中故意隐瞒债权,骗取工商及税务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且其已认可公司无对外债权,应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02法院审理B公司承认林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林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B公司应否向林某承担相应付款义务。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A公司未经清算程序即注销,林某作为A公司原股东,有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主张公司遗留债权。该裁判规则也被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类案(入库编号:2024-08-2-494-001)所确立。B公司确认A公司注销前应付A公司货款240万元,故林某有权向B公司主张该债权。综上,法院判令B公司向林某支付货款240万元。该判决已生效。03律师说法公司被注销登记,其法人人格消灭,丧失了继续以其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与行为能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公司遗留债权因其主体的消灭而灭失。一般而言,自然人死亡或公司分立、合并后均会发生权利义务承继的法律后果。对于已注销登记的公司而言,若客观上存在遗留债权,则同样可发生权利承继的法律后果。因公司股东与公司存在投资关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注销登记后对尚未处理的债权,全体股东可成为权利主体,有权以公司权利承继者的身份,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和主张权利。同理,对于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公司股东主张债权。本案中,A公司对B公司所享有的涉案债权,是A公司实际剩余财产的一部分,在A公司注销后可由全体股东主张权利。因此,林某作为A公司的原股东,可以债权人的身份主张权利,B公司应向林某支付欠款。04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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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委托人有权解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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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业务“跨地域展业”、“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未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
投资收益并分担投资损失,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券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还有的券商人员未告知投资者交易佣金比例等。AA厦门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与此同时,有“与投资者分享投资收益”6月17日,深圳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李某在安证券(现更名为国证券)工作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未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且未担任投资顾问岗的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建议。二是在向投资者提供期货投资建议时,与投资者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并分担投资损失,谋取不正当利益。2020〕66号)第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款的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李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情况违反了“未告知投资者交易佣金比例”6月5日,山东证监局发布了《关于对中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166号)第六条第四项、《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条的规定。该公司存在未及时将个别投资者证券账户北京市场的交易佣金比例告知投资者的情形,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7号)第三十七条、《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中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2名相关从业人员也被证监局出具了警示函。BB证券营业部上海证监局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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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追诉时效
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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