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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慧云律师
钱慧云律师
北京-北京
合伙人律师

结婚吗,倾家荡产那种。

婚姻家庭2019-03-08|人阅读

慧云视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赵某经邵某介绍相识。2013年7月,通过证人邵某,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及首饰四件作为订婚的彩礼。后原告又向被告送了两箱酒、两条烟、两盒茶叶、几袋糖。后原、被告未能登记结婚,被告也未将上述彩礼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当庭将首饰四件退还原告。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被告应当予以退还。证人邵某是原、被告双方的介绍人,给付彩礼的过程证人也实际参与,且证人与原、被告双方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可信度较高,并且证人陈述的情况也符合本地的风俗习惯,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证人高某的证言与证人邵某的证言,并不矛盾,也印证了原告存在订婚给付彩礼的事实,因此对其证言法院亦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证人邵某出庭作证只证明原告给付被告现金40000元,该40000元被告应当予以退还原告。原告主张后来又给付被告2000元用于购买衣服,但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因此其要求退还该2000元,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已将首饰退还原告,原告也已经接受,因此原告主张的首饰钱12000元,被告不需再返还。原告要求退还购买物品的价款3000元,没有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所购物品价值不能确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彩礼款40000元,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种种原因导致高价彩礼问题在我国现阶段客观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存在男方家庭倾家荡产只为娶媳妇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彩礼纠纷更是层出不穷。本案即是一起典型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在这里,钱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三点:

第一点,男方依照当地习俗给予女方的彩礼不能等同于普通的赠与行为,特定情况下,男方可向女方主张要回。

第二点,以婚姻之名,行诈骗彩礼之实,可能构成诈骗罪,并进而承担刑事责任。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已在多地出现婚姻诈骗团伙,故提醒大家务必提高警惕。

第三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为讨回彩礼而向法院起诉,原告需承担举证责任,即原告应证明向被告给付彩礼的事实。在本案中,原告主张曾给付被告2000元用于购置衣物,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最终未能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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