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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君律师
刘天君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专业刑辩之入室连环盗窃罪

刑事辩护2014-02-19|人阅读
惠州市某经济开发区连环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217,黄某伙同曹某、刘某、“春隐”乘坐两辆摩托车来到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澳头镇公安村踩点,后锁定被害人李某的处所作为作案目标。黄某用液压钳将一楼窗户的防弹网剪开,与“春隐”一起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曹某、刘某负责在外望风,共盗得现金人民币29000多元、黑色三星笔记本电脑一部,得手后四人迅速离开。18,黄某再次伙同上述四人来到大亚湾经济开发区澳头镇岩前村,以相同的作案手法及人员分工,盗走被害人吴某人民币现金30000余元、港币3900元、黄金S形项链借口一个、金黄色诺基亚8800型手机及黑色三星W899型手机各一部。公诉机关认为,上述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代理】

曹某的亲属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刘天君律师为曹某辩护。刘天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仔细研究,经过与曹某的会见交谈,到检察院查阅案卷资料以及询问相关证人等工作,结合本案具体客观事实,认为曹某在上述两起盗窃中均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提出了起诉书中指控的港币数额未兑换为人民币数额以及曹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应予以从轻处罚等有利辩护意见。

【审判结果】

本案经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二次开庭审理,于20121227作出判决,认定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0000元。(同案犯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黄某、“春隐”另案处理。)

【律师小结】

曹某等四人连续两天进行入室盗窃的犯罪活动,所盗数额巨大,在案发地区社会影响较大。刘天君律师在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前提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责,提出区分主从犯、曹某是从犯,起诉书中指控的港币数额应折算成人民币等有利于委托人的辩护意见,依法维护了曹某的合法权益,使曹某得到了从轻处理,刘天君律师的辩护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

(本案例由律师助理钟华整理,案中当事人真实姓名隐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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