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刘天君律师
刘天君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专业刑辩之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事辩护2014-02-17|人阅读

错误按键致人死,律师辩护获缓刑

【案情简介】

沈某原是广州市番禺区某机械配件厂冲压车间的工人。2013829日,沈某与受害者黎某两人一组,负责操作车间内某500吨冲压的冲压机床,进行机械模具的冲压生产工作。当日下午1时许,沈某在冲压工作时,在未确认安全的情况下,错误地按下冲压机启动键,导致当时在冲压机床上作业,未能及时撤出的黎某,头部被压致骨折,黎某当场死亡。事后报警,公安机关将沈某带回调查并作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沈某进行逮捕羁押获批。

2013年123日,公诉机关就沈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沈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沈某的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1211日,受害者黎某的家属向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沈某赔偿因此次事故导致受害者家属经济及精神上的损失,共计781176.2元。

【律师代理】

沈某被广州市番禺区公安局拘留关押至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后,其兄通过互联网络搜索咨询,慕名找到广东国鼎律师事务的刘天君律师,请求刘律师为沈某进行辩护。刘天君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番禺区看守所申请并会见了沈某,经过近两小时的会见交谈,了解到沈某作为冲压机的操作人员,实际上没有经过严格的安全操作培训,且在当日作业过程中,存在高强度疲劳作业的情况,事发时,沈某精神处于麻痹状态,一时疏忽大意启动了机器,导致事故悲剧的发生。而事发后,沈某一直呆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到来,后被带走调查。会见后,刘律师先后两次到沈某原所在工厂,在事故现场向相关管理人员调查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和工厂对受害者家属的安抚工作情况。20131121日,沈某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刘律师申请查阅并复印了案卷材料。通过查阅侦查卷宗,结合与沈某会见的谈话情况,刘律师认为,沈某的行为触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事发后沈某存在自首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受害者黎某的家属随后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刘律师在收到黎某家属的起诉书后,发现受害者家属的索赔金额十分巨大,远远超出沈某及其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在问询过沈某及其兄的意见后,刘律师积极联系受害者的家属,向受害者家属转达了沈某及沈某家属对受害者造成死亡的歉疚,并向受害者家属说明沈某及沈某家庭的经济情况,经过多次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交流,最终受害者家属对沈某作出了谅解,最后仅要求沈某赔偿5万元。

2013年1227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沈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在开庭中刘律师作为沈某的辩护人,向法院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一是沈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二是沈某犯罪属于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归案后愿尽自己能力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上述辩护意见得到法官的采纳,结合受害者家属对沈某的谅解情节,法院最后对沈某作出了从轻判处,并予以宣告缓刑。

【审判结果】

2014年122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对沈某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作出判决,认定黎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律师小结】

沈某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沈某的行为已触犯该刑法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不仅要接受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而且要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刘律师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积极地为沈某争取到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不但为其免除了巨额的赔偿责任,而且为其取得减轻刑罚的机会,结合庭审时准确到位的辩护,最终沈某获得宣告缓刑的判决结果,免受牢狱之苦。2014年春节,沈某如愿回家度过。至此,刘律师凭借专业的辩护和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再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肯定和赞誉。

(本案例由钟华实习律师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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