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成功辩护故意伤害案

刑事辩护2013-05-17|人阅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为被告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本所指派律师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听,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并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充分,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张成友无罪。

一、公诉机关认定被告xxx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的事实不清,并不能证明是被告xxx实施了伤害被害人的行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xxx和xxx结伙故意伤害xxx,造成了被害人轻伤,指控本案两被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和预谋。而事实并非如此,事实是:案发当日,两被告和亲属一干人等是应xxx之约来到xxx调解室,来调解两被告侄女因医疗死亡纠纷的;两被告来医院的目的并不是来伤害医院人员的,是来调解解决纠纷的,从监控录像来看,被告xxx是最后一个进入事发场所的,当xxx进屋时,双方已经发生了肢体冲突。在此我们特殊强调:两被告是随亲属应医大二院之约而来的医院,不是预谋来伤害医院工作人员的,两被告根本没有预谋、结伙伤害他人的故意。

同时,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出:当同案被告xxx用胳膊将被害人仰面摔倒在地后,被告xxx用脚跺被害人面部,致使被害人头面部、颈部多处受伤,并提供了鉴定结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加以证明,认定被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和事实。然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录像资料中显示:并不能清楚的看到被告xxx用脚跺被害人的面部,当时场面非常混乱,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被害人倒地时,其周围全是脚在攒动,而被告刚好在其附近,随着人与人的你推我往,被告逐渐被推出了争执的范围,然后站着一直没有动,究竟是谁用脚踩踏了受害人,从录像里根本不能确认。同时,证据目录中被害人被打时的照片及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做鉴定所摘录的被害人被打照片显示:被害人右侧面部可见鞋底印痕,右面部、右眼部软组织肿胀:但经提取被告当日所穿的鞋,与被害人右侧面部显示的鞋底印痕比对,两者并不吻合。可见,被告并没有用脚跺被害人面部,最起码不能认定被告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故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疑点,最起码是事实不清,不能依据不清的事实而推定就是被告所为,这对被告是不公平的,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公诉机关认定被告xxx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的证据并不充分,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性的怀疑,不能据此认定被告有罪。

1、针对被害人xxx的陈述:在争执中,被害人xxx并不知道是谁将其打伤,更没有看到是谁伤害了他,据此陈述,不能认定被告xxx实施了伤害行为;

2针对被告xxx的供述与辩解:被告在供述中,一直坚称自己并没有跺被害人的头部和面部,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行为;

3针对同案被告xxx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被告xxx供述称:自己并没有看到xxx跺被害人的头部和面部,没看到被告xxx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4针对视听资料即录像资料:从录像的内容来看,被告xxx是最后一个进入调解室的,当时场面很混乱,有很多人的脚在攒动,从中并不能明确确定:被告跺了被害人的面部和头部,不能据此作为认定被告实施故意伤害的证据;

5针对鉴定结论:虽然鉴定结论中显示:被害人右眼眶壁骨折的损伤符合直接遭受钝性暴力作用所致,他人足踩踏可以形成的鉴定意见。但是,根据提取被告当日穿的鞋与受害人右侧面部鞋的印痕比对,并不吻合,故究竟是不是被告xxx踩踏的,并不能确定;虽然受害人受有伤害,但不能以此鉴定结论就认定受害人的伤害就是被告xxx造成的;

6、针对证人证言:在公诉机关提供的9位证人所做的证人证言中,其中证人xxx所做的证言中,都表示:没有看到,也没有注意到受害人xxx被放倒后,被告xxx跺了受害人的头部和面部,上述8位证人都不能证明被告实施了伤害受害人的行为,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其中只有一位证人:xxx确表示:既看到了受害人xxx被打的经过,也看到是谁对受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并明确指出被告xxx在受害人倒地后,跺了受害人的面部和头部。此证人的证言是认定被告xxx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然xxx的证言根本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第一:从监控录像里可以看出,当时场面很混乱,在场的人有很多,有那么多人在场,其他人都表示没有看到被告xxx实施伤害xxx的行为,而只有xx一人表示看到了整个过程,并坚信被告xxx跺了被害人的面部和头部,但xx在询问笔录里说看到张成友跺了被害人一下,但到了辨认笔录里却说看到xxx跺了被害人两下,说辞前后有出入,他所说的是否属实,值得怀疑;

第二:其是否真的看到被告xxx跺了被害人的头部,值得怀疑,因为xx与受害人xxx是同事,关系密切,其肯定作出有利于被害人的证言,事实证明,的确如此,此证言的证明力值得怀疑;

第三:此事的起因,是因医患双方纠纷所引起的,本来矛盾就很激烈,证人作为乙方的工作人员,不排除做出不利于被告xxx的证言,存在合理性的怀疑;

第四,作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上述证据存在疑点公诉机关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就不能认定被告人xxx有罪,刑法及刑诉法规定:认定被告有罪,并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证据应经过质证,排除一切合理性的怀疑,才能作为认定有罪的根据,否则,存在疑点的证据,疑点利益应归于被告,结合本案,以目前的证据尚不能认定被告有罪,应以证据不足,判定被告无罪。

此外,被告是一农民、没什么文化,不懂法、不知法,这次也是为向医院讨一个公道才和亲属一起去医院。在协调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被告并没有实施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不能够仅以现有的证据就推定被告有罪,这对被告是不公平的,也是违反法律“禁止有罪类推”的规定的。通过对被告家属的询问,我们知道:被告有一个瘫痪的妻子需要照顾、有一个孩子需要抚养,被告是他们一家的经济支柱和精神支柱,如果对被告有罪类推,判定被告有罪的话,不仅仅是对被告的伤害,也是对被告家人的伤害,更是对法律的违反!我们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判定被告无罪,这样就能保全一个家庭,避免更大的悲剧发生,我们相信法庭会做出公正的判决,也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0一一年十一月月二十一日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