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成功代理未成年人抢劫案

刑事辩护2013-05-17|人阅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沈阳市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被告xxx涉嫌抢劫罪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本所指派王俊伟律师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及其父亲,听取了他们的意见,认真听取了他们的陈述;并依法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

我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有自首、立功情节、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男,xxxxxx日生,xxx38日和同伴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成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在违法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因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实施犯罪后,2011312日,被告xxx随其父xxx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因被告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自首归案后,又主动提供同案犯xxx在沈阳打工的线索,提供了xxx打工的饭店名称、地址;并协助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xxx抓获。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被告的行为,属于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实施犯罪后,不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而且提供同案犯的线索,协助抓捕,既有自首又立功,依法应对被告减轻处罚。

四、 被告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系初犯,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2、被告是讲朋友义气、为朋友出头,承一时之勇,主观恶性小。

3、被告因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且退学较早,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的行为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4、被告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是啤酒瓶,不是法律规定的管制类凶器,相对杀伤力不大,危害性小;实施犯罪是多人,被告只是打击了受害人背部一下,打击力度不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

5、受害人苏佳友经司法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不大,且被告真心悔过、道歉。

6、被告和同伙抢劫的财物价值经鉴定合计价值为1450元,数额相对不大,被告只拿了抢来的手机一部,且被告自首后,积极把抢来的手机及时交由公安机关,真心悔过。

7、被告真心悔过,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被告初中毕业,年龄不大,对社会的认知很薄弱,加上家庭的忽视,很容易误入歧途,现被告迷途知返,应与鼓励与肯定。

8、被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鉴于本案被告的情况,应当对被告减轻处罚,依法减轻处罚后,被告剩余基准刑期为7.8个月,因被告犯罪情节轻微,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处以6个月宣告刑。理由如下:

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中“(五)抢劫罪”和“三、常见量刑情节的使用”中的规定:建议对被告减轻处罚。详细来讲:

(一) 首先,因被告只实施过一次抢劫行为,作案一次,可在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因被告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险性小,建议以三年即36个月为量刑起点;

(二) 被告和同伙抢的财物价值为1450元,根据《辽高法量刑细则》(五)抢劫罪中1)抢劫财物数额满四百元或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的规定:此时应增加被告刑期为:三年另三个月,即39个月,根据规定,39个月为基准刑;

(三) 因被告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规定: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鉴于被告的情况,建议减少基准刑的40%

(四) 被告具有自首情节,因被告是经其父亲陪同投案,故依法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

(五) 被告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减少基准刑的20%

(六)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综合(一)至(五)的分析,对被告可以减少基准刑的80%:即减轻处罚后的刑期为:39个月x20%=7.8个月;

(七) 因被告既是未成年人,又有自首、立功情节,因一时糊涂,触犯了法律,现被告已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真心悔过,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犯罪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惩罚未成年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建议在此基础上应再对其从宽处罚,减轻被告的刑期,建议对未成年处以6个月宣告刑。

六、被告犯罪时还未满16周岁,年纪小,辨认能力差且已深刻反省,辩护人建议对被告判刑的同时予以缓刑。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规定:被告实施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有立功表现、且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主观恶性小,社会危险小,适用缓刑对社会不具有危险性;被告父母也深刻的吸取了这次教训,以后会严加管教,被告愿意接受监督。被告的情况符合缓刑的条件,所以,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大处理的原则,希望法庭判处被告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

综述:被告人杜金鹏,因是未成年人,系初犯,有首、立功情节;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我们相信,被告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审判长、审判员综合、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谢谢!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王俊伟律师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 *** 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八、关于对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处罚  对具有自首、立功情节的被告人是否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幅度,应当考虑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立功的还应考虑检举揭发罪行的轻重、被检举揭发的人可能或者已经被判处的刑罚、提供的线索对侦破案件或者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五)抢劫犯罪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犯抢劫罪,作案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次数、数额、手段、致人伤害的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四百元或每增加四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单起犯罪中被害人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抢劫二次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4)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5)每增加轻伤一人,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6)造成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持 *** 支之外的械具抢劫的,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三、常用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情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3)未成年罪犯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或酗酒、赌博屡教不改的,或曾因淫乱、色情、吸毒等违法行为被处罚或教育过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下限; 4)未成年罪犯一贯表现良好,无不良习惯的,或被教唆、利用、诱骗犯罪的,一般适用从宽幅度的上限; 5)有确切证据证实未成年罪犯身心成长曾受严重家庭暴力等其它客观因素影响的,可以在本条规定从宽幅度的基础上再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但减少基准刑的最终幅度不得高于60%; 6)未成年罪犯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宣告缓刑。 9、对于共同犯罪,应当综合考虑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增减基准刑的幅度。 1)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一般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10、对于自首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以及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1、对于立功情节,应当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①被检举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查证属实的; ②揭发多人犯罪,经查证属实的; ③提供侦破多个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④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多名犯罪嫌疑人的; ⑤同时具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等多个立功情节,经查证属实的;

13、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14、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的大小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被害人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30%; 2)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5%以下。 15、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弥补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主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被动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主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被动部分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3)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款赃物,未造成经济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刑事案件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未造成经济损失,又能主动全额缴纳罚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6、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积极赔偿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积极赔偿被害人少部分经济损失的已穷尽赔偿手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4)有能力赔偿而不积极赔偿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要从严掌握;对较轻的犯罪要充分体现从宽的政策。对以下常见量刑情节,可以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调节比例。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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