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王俊伟律师
王俊伟律师
辽宁-沈阳
主办律师

贩卖毒品案

刑事辩护2013-06-07|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委托,为被告X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提供辩护,本所指派王俊伟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庭前,我会见了被告,听取了她的陈述、意见;并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今天,又参见了庭审,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现针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希望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被告是未成年人、系初犯、悔罪态度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具体来讲如下:

一、被告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XXX,女,XXXXXXX日生,于XXXXXXX日实施犯罪行为时才16周岁,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本案被告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大,毒品含量较低,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因XXX贩卖毒品,重量为:XXX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为0.07克,数量不大,含量较低,根据刑法34714款规定,应在3年以下判处刑罚;因XXX是未成年人以及具有的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符合情节轻微条件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身危险性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相对故意恶性犯罪而言较小且结合任意自身的情况和犯罪情节,希望法庭在公正依法判决的幅度内,给予被告宽大处理,建议对其判处缓刑或免于处罚。

三、 被告具有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

1、被告系初犯,无前科,行为表现一贯良好;

2、被告年纪尚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3、被告初中文化,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缺乏认识;

4、被告到案后,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5、被告自愿认罪,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6、被告真心悔过,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深感自责,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被告父母对其疏于教育、管理,加上对社会认知的薄弱,很容易误入歧途,现被告迷途知返,应与鼓励与肯定;

7、本案控诉机关也认为本案被告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

四、根据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刑事法律政策,建议对被告人在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予以缓刑。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见,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是目的,惩罚只是手段,最终是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重新正视自己、反省自己,引以为戒,不再违法犯罪!鉴于此,应对被告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因被告人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认知的薄弱,不具备完全的辨认能力和行为控制能力;加上被告在本案中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基础上予以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

最后,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被告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宽大处理,减轻处罚并予以缓刑;这既是对被告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希望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辽宁华昊律师事务所

王俊伟 律师

0一三年XX月XXX日

附:法律依据:《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50%。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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