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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秀君律师
栾秀君律师
黑龙江-齐齐哈尔
主办律师

杨X非法持有毒品案

刑事辩护2017-10-27|人阅读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3)依刑初字第107号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栾秀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于2013年10月10日向依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年初,杨X先后来到依安县,贩卖给姚XX冰毒10余克。2013年5月10日,杨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对杨X承租的位于北京通州区永顺路房屋内依法查获冰毒10.08克。经验测,涉案冰毒查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认为应以犯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杨X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杨X七至八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审开庭时,我作为辩护人为杨X辩护。

【承办过程】

我抓住指控杨X犯贩卖毒品罪证据不足的证据缺陷,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杨X犯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证据明显不足,证人证言只能证实姚XX贩卖毒品时杨X在场,不能证明杨X贩卖毒品。按现有证据,杨X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杨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初犯,无前科劣迹,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杨X八个月有期徒刑。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部分采纳。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审理结果】

被告人杨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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