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4)建刑初字第XX号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栾秀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李XX驾驶黑B1XXX6号小型轿车,沿齐齐哈尔市XX区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湖东路交叉口处,与在人行横道内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张XX相撞,造成张XX受伤及车辆损坏。张XX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14年4月24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张XX系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多器官衰竭而死亡。经鉴定,李XX负事故全部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李XX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70万元。2014年6月16日,建华区检察院向建华区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李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014年7月21日,我出庭为李XX辩护。
【承办过程】
我参与了本案公检法三阶段的刑事辩护。在刑事侦查阶段,我参与了双方的调解,力促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为以后的刑事辩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开庭时我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李X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肇事后积极救治伤者,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法院部分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
【审理结果】
被告人李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