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案号】
(2015)甘刑初字第X号
【被告人委托辩护人】
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栾秀君(本人)
【案情简介】
2011年3月25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XX犯职务侵占罪,后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2015年1月9日,甘南县人民检察院再次指控刘XX犯职务侵占罪,向甘南县法院提起公诉。甘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春季,被告人刘XX利用担任甘南县XX乡XX村X屯屯长的便利,趁本屯土地分配之机,以妻兄李XX、李XX的名义,侵占土地95.1亩,用于出租及自己耕种,期间于2008年退回33.3亩。至2008年被告人侵占村集体财产总价值人民币35628元。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刘XX构成职务侵占罪,建议对其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甘南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9日当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甘南县法院于2015年4月8日、7月20日两次将案件退回公诉机关建议补充侦查,公诉机关于2015年5月6日、8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将案件重新移送甘南县法院。甘南县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6日、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我作为刘XX的辩护人参与了诉讼。
【承办过程】
针对甘南县检察院公诉证据中的漏洞,我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根据李XX、李XX等人证实,李XX、李XX在长山乡永青村是有土地的,因历史原因没有登记到土地台账上;根据王XX的证实刘XX2006年分地是按照名单分的,刘XX上报的名单是没有李XX、李XX的,刘XX耕种了李XX、李XX的土地是基于与李XX结婚形成的亲属关系,不是利用职务侵占的;开庭出示的侦查机关测量的刘XX侵占的土地,四块地块都不是刘XX自己的土地,是李XX一家和刘XX的土地。综上认为,刘XX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
【审理结果】
被告人刘XX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