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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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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刑事辩护2022-09-16|人阅读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 1084 刑初 548 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钱某某,男,1960 年 3 月 25 日生,汉族,江苏省高 邮市人,高中文化,务工,住高邮市,户籍所在地高邮市。因涉 嫌危险驾驶罪,2016 年 9 月 20 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钱律师,江苏君勇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叶律师,江苏君勇律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6)533 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6 年 11 月 2 日向本院 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 了本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渝出庭支持公 诉。被告人钱某某及其辩护人钱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 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 年 9 月 10 晚,被告人钱某某酒后驾驶 苏K×××××号小型轿车,从高邮市乔三司线三垛路口西侧的 石材场出发,经安大公路、乔三司线,由南向北行驶至高邮市乔 三司线 11Kxx+800M 处,撞上电线杆而发生单方事故。高邮市公安 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钱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 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被告人钱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 186mg/100ml。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 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钱某某已赔偿因其撞上电线杆而造成的被害 方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钱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 王某、叶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 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录像、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驾驶路线的情况说明,查获经过, 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及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 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 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指控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应予支持。 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 偿被害方损失等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 被告人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 罚;被告人已赔偿被害方损失,酌情从轻处罚。 为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 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金晓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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