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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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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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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的或可主张

合同纠纷2015-03-22|人阅读
银行短信提示不具有免责效力——河南南阳中院判决岳书进诉工行五一路支行等借记卡纠纷案 裁判要旨 银行客服短信提示系银行向客户履行通知和保障其知情权的义务,在客户因借记卡被盗刷而遭受财产损失时,该客服短信提示不具有免责效力。 案情 原告岳书进持有工商银行河南油田五一路支行(以下简称五一路支行)发行的借记卡。2013年6月2日19时40分左右,岳书进发现其遗忘在家中的手机上,有工商银行通过95588向其手机发出的该借记卡当日的支出、消费的多个提示短信,短信显示:2013年6月2日15时36分27秒至19时32分03秒,通过ATM方式取款6次,转账3次,合计62131.50元,通过POS方式消费4次,合计424583元,两项共计486714.50元;当日余款520968.54元。岳书进当即到附近的ATM机上核查,发现密码也被篡改后,遂通过95588电话方式挂失了该卡。当日21时08分,岳书进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存在他人伪造了另一张近似借记卡,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通过ATM机、POS机实施了骗取岳书进卡内486714.50元的事实。 岳书进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五一路支行、工商银行河南油田支行(五一路支行的上级银行)支付岳书进的存款本金486714.50元及利息。 裁判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岳书进的账户于2013年6月2日所支出的486714.50元,是他人通过伪造的借记卡实现的,五一路支行应当对交易时审查过错所造成岳书进款项被骗承担赔偿责任。五一路支行提出经95588短信提示后岳书进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失扩大的抗辩,从五一路支行作为金融理财服务提供者,岳书进作为消费者的服务关系来看,五一路支行应当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负有向岳书进履行通知和保障岳书进知情权的义务,若五一路支行据此免责,就会产生要求岳书进必须经常地、时刻地关注手机短信情况,进而导致因享受该服务而引起心理不安及生活不便,该免责不具有正当性。在事发前,岳书进曾将借记卡借给包括其妻子在内的6人使用,其密码更换并不及时,该行为也的确增大了密码外泄他人的可能,岳书进对借记卡的管理使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被告五一路支行应承担该款项损失80%的赔偿责任,原告岳书进自担20%的责任。遂判决被告工行五一路支行向原告岳书进赔偿389371.60元。 五一路支行不服,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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