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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桂福律师
孙桂福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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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欠条、收条的重要性

合同纠纷2015-07-24|人阅读
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欠条、收条的重要性案情简介 王某多年经营果树,其果树产出的桃子常年卖给李某,由李某生产桃罐头。2011年9月李某按往年一样收购王某的桃子,于2012年5月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欠付王某前述卖桃款5000元。事后,王某多次催要无果。王某基于买卖合同纠纷起诉李某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欠款5000元,由欠条为凭。李某到法院应诉,提交了王某给其出具的5000元收条一张,用以证明该欠款,双方已结清。王某否认该收条上签字的真实性,故李某委托司法鉴定。经鉴定,5000元收条上的签字却为王某本人所书写,该收条落款时间为2012年4月。裁判结果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主张李某欠付货款5000元,有欠条为凭,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对于李某所称其已偿还了5000元,有收条为凭。但该收条的形成时间早于欠条的形成时间,故对李某的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欠款5000元。李某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达成调解。点评在日常生活中,买卖双方虽存在长期合作,但无书面合同,仅凭交易习惯和信用履行。双方之间如不进行定期对账、核销往来款,那么一旦发生纠纷,很难理顺欠款、付款事实。在前述案例中,双方虽各自出具了欠条、收条,但由于欠条、收条的内容过于简单,并未注明欠付的是哪一年的货款,支付的是哪一年的货款。所以造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建议买卖合同的交易双方,在出具欠条、收条等核销往来款凭证时,务必注明核对款项的年度、金额,避免日后发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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