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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华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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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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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与XXX纠纷一案

其他2014-02-11|人阅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982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636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代理人:许华昌,广东华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 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

法定代表人:何**,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男,1954220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同公司地址,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建南,广东尚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0)天法民一初字第1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xxx200933日入职广州xxx有限公司处,工作岗位是车管员,与广州 XXX公司于2010223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933日至201032日。XXX月平均工资为1200元,广州 XXX公司每月中旬以银行转帐形式支付XXX上个月工资,有发放工资条。

XXX主张其于2010223日与广州 XXX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被迫签订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XXX主张其于2010312日离职,离职原因为广州 XXX公司主管口头单方无故解雇。XXX认为广州 XXX公司于2010312日发放了工资1437.5元,该工资金额高于广州 XXX公司平时支付XXX的工资,因此可视为XXX在广州 XXX公司处工作至2010312日,而XXX对其主张的201032日广州 XXX公司的主管何佰贤口头通知其不用上班,XXX主张被广州 XXX公司辞退,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州 XXX公司对XXX的主张不予确认,并提供XXX在广州 XXX公司处的打卡记录,该考勤表打卡至201032日。庭审期间,XXX、广州 XXX公司双方确认XXX尚未领取2010312日的工资,XXX对广州 XXX公司的考勤表予以确认。广州 XXX公司主张至今未与XXX解除劳动关系。

XXX20091110日书写如下:本人名叫XXX由于失业证找不到,所以暂缓买社保、医保,等我找回失业证再购买。

XXX2010323日向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广州 XXX公司支付:120094月至2010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200元,2、支付20094月至20103月非法解雇XXX的经济补偿金1200元。广州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0527日作出穗天劳仲案字〔2010〕第314号裁决,裁决:驳回XXX的全部仲裁请求。XXX不服该裁决,向原审法院提出起诉。

XXX在原审诉称:XXX200933日到广州 XXX公司处工作,任职车管员,月薪为1200元,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广州 XXX公司拒绝依法与XXX签订劳动合同,直到2010223日,广州XXX有限公...

审判长:叶文建审判员:何剑平代理审判员:胡宾00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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