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薪3500元,于每月15日支付。张某工作几个月后,到了发工资的日子,公司说流动资金有困难,暂时无法支付工资,但会在下个月一并支付,希望职工们谅解。为此,公司还给每位员工按照应付工资数额大了欠条。然而到了第2个月,公司仍然说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发工资。张某于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对于张某的要求,公司置之不理。于是,张某就带着劳动合同和公司写的欠条,委托本律师给其追讨欠薪。于是,本律师便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了支付令。公司收到法院的支付令后,没有任何反应。于是本律师就在支付令的法定期间15天经过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而为张某要回了属于其的劳动报酬。
律师点评: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因“工资欠条”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张某选择的是申请支付令的途径追讨工资,但如果单位一方提出异议,支付令就会失去效力。张某还可以以手中的“工资欠条”直接起诉,以普通的债权债务纠纷处理。
当然,这样规定是为了及时有效保护劳动者权益,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直接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处理。如果劳动者愿意将此类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通过仲裁处理也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