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法定解除权的行使要求
承办律师:张东庐、曾继霞
案号:(2022)京0113民初10375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初苏某经人介绍意欲向优力公司订购电梯一台。2022年1月15日优力公司派测量人员去苏某家中实地测量,1月23日双方签订电梯销售合同以及电梯安装合同,1月24日苏某向优力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共计114800元。3月7日电梯到货,3月11日开始安装。安装过程中会因为电梯尺寸需要剔除房屋大梁结构,双方发生争议,停止安装。3月31日苏某与优力公司销售人员协商变更电梯技术规格重新制作安装,4月20日电梯运到,但苏某表示不要电梯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合同款。优力公司认为双方已经就合同内容进行了变更,苏某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不同意退款,苏某遂诉诸法庭。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苏某与优力公司之间是否已经成立新的合同,就交付的标的物尺寸标准进行了变更?
三、【律师解读】
合同解除,是指对于已经生效的合同,其中一方在该合同权利义务尚未终止前向另外一方作出的解除且不再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表示。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协议解除。就本案而言,苏某主张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求解除合同。
律师仔细梳理了优力公与苏某微信对话,在长达200多月的微信对话中,苏某在多处表示已经接受了制作新电梯的提议,并就新电梯的规格、到货时间、安装问题与优力公司销售员沟通。可以确定,2022年3月合同双方对电梯销售合同内容已经达成口头变更合意,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优力在4月20日交付电梯,也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现苏某在电梯未安装完毕且未验收的情况下,以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而解除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苏某全部诉讼请求,委托人优力公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