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已注销的情况下,如何办理房产证?
承办律师:曾继霞、张东庐
案 号:(2022)京0106民初3355
一、【基本案情】
2003年10月4日,周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周某购买该公司位于丰台区某房屋,房屋总价款249364元整。买卖合同签订后,周某分两次支付完毕房款,同时,公司出具了购房发票。
2005年4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房地产公司向周某收取产权证办理费、契税、公共维修费等共计9781.89元。
2005年5月6日,房地产公司向周某送达了《宣祥家园入住通知书》。周某正常入住,但直到起诉之日起,该公司也未为周某办理不动产权证。 经律师查询,该公司已于2020年注销登记,并放弃对该楼盘的所有权,至起诉之日,周某所居住的房屋没有所有权人。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是,在诉争房屋的开发商注销登记,并同时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周某如何取得不动产权证?也就是没有配合过户方的情况下,周某如何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
三、【律师解读】
周某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周某已依据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实际入住诉争房屋,该房地产公司应该依据合同约定,配合周某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但因为该公司已注销,并在注销同时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导致其已实际没有能力配合完成转移登记义务。
律师认为,不能因为被告公司丧失了实际履行义务的能力,就否认房屋已经为周某实际所有的事实,周某应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后律师又向丰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询问,确认在此情况下周某只要自己交纳相关税费,并个人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测绘图就可以依据生效判决直接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
四、【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接受了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诉争房屋可以实际登记产权人的条件已具备,判决被告公司协助周某办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周某的房屋产权证问题经过十年之久终于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