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老孙夫妇婚姻存续期间,老孙之妻曾以成本价购得公房一套并登记在其名下,截至老孙之妻去世该房的购房款已付清。
老孙夫妇曾共同订立一份遗嘱,其中规定:夫妻俩中一人去世后,其财产份额由另一方继承;等夫妻俩都百年后,该房归孙子大壮所有。后,老孙之妻去世,老孙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该房中其妻遗产份额。庭审中,长子孙1同意老孙的诉讼请求,次子孙2认为,前述遗嘱属于老孙夫妇的共同遗嘱,有两位立遗嘱人,现只有一名立遗嘱人去世,故此,该遗嘱尚未生效,不同意老孙的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
法院判令上述房屋中属于老孙之妻的遗产份额由老孙继承。
律师点评
本案中,老孙夫妇共同订立的遗嘱,有时也被称为“共同遗嘱”。对于共同遗嘱其应具备的法定形式要件和生效条件,因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从法理角度看,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从实务角度看,存在较大自由裁量空间。本案中,法院认为,老孙夫妇共同订立的遗嘱,在老孙之妻去世后,依据相关规定,即产生开始继承的法律后果,故此,最终支持了老孙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