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员工手册 拒签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胡某2016年3月25日入职深圳某速递有限公司,职务操作员,月工资固定4500元,另加加班费、全勤奖、高温津贴等,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10日公司领导亲自递交给向胡某一份《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限定胡某五天内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7月15日公司向胡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因双倍工资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协议,胡某于7月28日向罗湖区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仲裁结果:仲裁裁定公司应支付胡某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律师解读:
本案存在以下争议焦点:
一、公司是否支付胡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在用工的第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员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付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本案中,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员工发出《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已超出法律关于“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的规定。公司以员工在规定时间拒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于2016年4月25日之前发出,否则仍需承担支付双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二、未签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是多久?从何时开始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由此得出,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员工入职的第二个月开始算起,最多诉求11个月。
在本案中,胡某2017.7.28申请劳动仲裁,胡某可以诉求2016年4月25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因2016年4月26日至2016年7月29日这段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已经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仲裁阶段公司提起时效抗辩,这段期间的权益仲裁不予支持,仅认定公司需向员工支付2016年7月30日至2017年3月24日期间的双倍工资。
律师建议:
未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事由而免除,是否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一定要建立完善的人事制度,在每个新进员工入职时均与之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重惩罚。
同时,若用人单位遇到未签劳动合同纠纷时,一定要学会利用相应法律规定,对未签劳动合同的仲裁时效及时提出抗辩,以降低用人单位的诉讼成本。
相关法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三十八、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