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浙0191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A某,男,**年**月**日出生于**。
辩护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A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出庭,指控:2019年**时许,被告人A某醉酒后在**商城南门口无故拦截他人车辆,并与他人发生纠纷,他人一方遂报警。**时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与协警**根据指令抵达现场处置该起警情过程中,被告人A某不听从民警指挥,并趁民警B某不注意用右脚对民警B某裆部猛踢一脚,后被民警、协警合力制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A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A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某因醉酒妨害民警执行公务,主观恶性轻微,且未造成民警伤情,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望法庭能够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A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A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本院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A某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与此相符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故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XX
二〇二〇年XX月XX日
书 记 员 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