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财富)于2012年12月成立,法定代表人:张三,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业务。
2013年,某某财富先后在多地设立分公司,以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及网络线上推广等方式公开向社会宣传其理财产品,并以高额货币回报、通过线下与投资人签订《出借资询服务》等投资合同和线上使用“某甲平台”、“某乙平台”向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吸收资金。
2017年5月至2018年7月间,A某等人担任该公司业务员。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发传单、答谢会等途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至2018年7月停止兑付。
综上,A某向4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A某虽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具有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及社会危险性较小等法定、酌定减轻、从轻情节,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不需要判处刑罚。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A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