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6月上旬至9月上旬,A某、B某、C某(均另案处理)在未获取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厂房,开设XX公司,从其他公司购进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后用于违规分装打包并出口销售。C某负责生产、销售相关事宜,A某负责联系租厂房、购买原材料,B某负责销售和管理资金。经查,该工厂在经营生产期间,多次销售一氧化二氮给E某某所得货款共计140万余元。2022年6月,A某以每月6000元的工资聘请D某为该厂厂长,负责工厂日常人员管理、考勤、发放工资等,不参与生产、销售和分红,D某共获得工资18000元。
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瓶装气体中检出氧化亚氮成分。经某发展改革委员会对一氧化二氮分装设备三十三台进行价格认定,标的的价格为人民币叁拾玖万余元。
二、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D某虽然涉嫌非法经营罪,但其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1. D某并非公司股东,不以公司获利分红,每月领取工资6000元。
2. 多次供述中均称不明知生产物品系危险化学品,也不清楚是否获得相应生产经营许可,结合同案人的供述和证人证言,D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
三、裁判要点
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E某作出不起诉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