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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律师
李鹏律师
浙江-杭州
合伙人律师

杭州员工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八千万委托律师后取保候审获缓刑

刑事辩护2024-06-28|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张三(已判决)在明知其经营的某公司及其他业务长期处于亏损的情况下,仍利用李四(已判决)经营的某宝平台,先后以借款人或担保人名义,通过提供虚构车辆抵押借贷债权、虚假借款车辆信息等资料进行上标,发布车贷产品,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经审计,张三利用某宝平台非法募集资金八千万余元,已归还四千万余元,尚有四千万元未归还。

2014年至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A某在某公司工作,在明知张三利用虚假借款车辆信息等资料在李四经营的某宝平台上标向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归个人使用的情况下,仍帮助张三向某宝公司提供车标资料并协助制作假标。经审计,被告人A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八千万余元。

2019年9月,被告人A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律师观点

律师介入后,认为鉴于被告人A某主动投案自首,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从犯、坦白的情节,理应适用缓刑。

、裁判要点

法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认为被告人A某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A某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有从犯、坦白的情节,辩护律师的量刑建议,本院部分予以采纳,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A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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