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庞某于1999年5月入职青岛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处从事缝纫工一职,于2017年11月27日办理退休。庞某仅育有一子矫某某,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后庞某向青岛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主张一次性养老补助金,青岛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拒绝支付。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定青岛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庞某一次性养老补助金17675.1元。
【案件点评】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时按照省有关规定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对农村年满六十周岁,符合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为城镇其他居民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
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根据相关规定支付退休职工一次性养老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