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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职工获赔偿

劳动争议2020-04-28|人阅读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到青岛某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月均工资3140元。2014年10月16日,王某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伤,2014年12月10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某某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2015年11月18日,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15年10月8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期满,青岛某有限公司不再与王某某续订劳动合同。于是,王某某向青岛某有限公司提起仲裁。

【裁判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王某某与青岛某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5年10月8日终止,青岛某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为王某某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二、青岛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王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加班费差额、工资等共计39985.54元。如逾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加付违约金1万元。三、青岛某有限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王某某办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拨付手续。

【案件点评】

发生工伤,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职工能够获得的相关赔偿包括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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