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8日,吴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逮捕。2022年8月17日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20年4月13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71刑初3761号刑事判决书:一、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二、责令吴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诺泰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91180.9元。宣判后,吴某某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6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9刑终65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审判,发回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4日作出(2021)粤197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书:一、吴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二、责令吴某某退赔被害单位东莞市诺泰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464.7元。宣判后,吴某某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9日作出(2022)粤19刑终104号刑事判决书: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1971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吴某某无罪。
吴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被羁押,于2022年8月17日被取保候审,期间羁押天数共1338天。
本律师代理吴某某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经过数次与审判人员沟通、调解,最终获得支持赔偿吴某某人身自由权赔偿金人民币547696.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0000 元,共计人民币 647696.92元。
再多的金钱或许都无法消除被羁押后对吴某某及其家人带来的日常生活、家庭关系、身心成长以及社会评价等严重的影响,但终归也是一种弥补,希望这样的悲剧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