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记录: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XX月XX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人民币200万元,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将借款打入 被告指定的账户中,由被告进行掌握和使用。《借款协议书》中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照借款金额10%/年的标准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出借义务,但被告未按双方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截至目前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43766.01元,已构成违约,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不还,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被告经本庭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
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其所欠原告借款本金243765.90元。二、被告就上述243765.90元借款向原告按照10%的年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7日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时止。案件受理费2513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