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原告是一家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被告是一家建筑劳务公司,因完工时间的分歧,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逾期完工的违约金,庭审中,原告提交的《施工合同》与立案时的合同复印件不一致,且没有提供新证据佐证,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判决: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一审被告胜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律师建议:作为被告代理人,我们会维护被告的权利,但是被告作为当事人的时候,应当保存好足够的书面材料,注意核实原件、复印件的文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