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成都高新区。2017年8月28日因涉嫌滥用职权、受贿被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曾强。
案情概述: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林某于2014年6月至2017年8月,在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系注册登记窗口工作人员,从事为企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等工作。
2016年2月至2017年7月间,林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中介人员刘某、何某、肖某等人的请托,多次为上述人员优先、加快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等业务,并收取贿赂款。其中,刘某向林某行贿累计9000余元,何某向林某行贿累计47000余元,肖某向林某行贿累计15000余元,综上,林某累计受贿70000余元。
2017年8月28日,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已掌握林某受贿线索的情况下,通过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林某到检察院接受调查。林某到达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17年9月12日,林某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退赃72315元。
辩护思路: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1.被告人系四川外国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派遣至高新区工商局工作,是外包人员,且从事企业设立登记名称核准受理工作,没有从事实质行政工作,因此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2.被告人接通知后归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被认定为自首。3.被告人是初犯,认罪、悔罪,且已全额退赃等。
判决结果:
被告人林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案情简单明了,在此类案件中首先突破点在于主体构成要件,其次则是减轻或者从轻的法定情节。经过多次与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最终也是达成了缓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