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机关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4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25日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雨菁律师。
辩护人曾强律师。
案件概况:
2018年2月至2018年3月19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在成都市新都区某地“似水XX”中草药泡澡店中从事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2018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容留卖淫女文某与嫖娼人员进行卖淫活动。当日晚上23时许,公安机关对“似水XX”中草药泡澡店依法进行检查,现场挡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卖淫女姚某某和嫖娼人员段某某,并挡获被告人李某某以及卖淫女文某、韦某某,扣押作案工具米黄色外壳的账本1个、避孕套94个。
辩护思路:
该罪名是选择性罪名,首先应该明确该案属于介绍、容留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将案件定性定下来,刑期就有下调幅度。进而了解案情后,针对性寻找减轻或者从轻的情节。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