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郸城县人民法院
代理对象:××保险公司
代理律师:李新华
案号:(2019)豫1625民终4405号
代理经过:刘某在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产品,后刘某以发生重大疾病为由索赔。律师接案后就刘某是否患有重大疾病及进行了重点调查举证。案件经开庭后,刘某撤诉。
案件结果:为当事人挽回损失1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