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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素颜律师
陈素颜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其它2021-04-10|人阅读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16日,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网红带货签约协议》一份,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直播推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每场直播推广时长为10分钟左右、为原告匹配官方认证主播、一对一客服直播跟踪服务、帮助原告安排直播产品款式;原告支付服务费用100000元,被告为原告提供5场淘宝直播,推广产品为1款/每场;被告协助原告完成店铺销售额250000元的产出,未完成销售额目标补播完成,若两个月还未完成销售额目标,双方协商可以选择两种方案:1.按未完成销售额比例退还被告服务费(未完销售额除以保证完成销售额再乘以固定服务费);2.更换产品,继续补播,直至完成保底销售额目标合同终止。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服务费100000元。但期间,被告仅帮助原告完成了一单销售,金额为390元。之后双方就未完成销售额目标的方案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也未再向原告提供服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了根本违约,原告特此诉请法院: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3月16日签订的网红推广服务协议;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服务费9985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甲公司服务费99850元,并赔偿以未付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法律分析

被告之间的案涉服务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现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直播服务,导致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案涉合同。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于2020年919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材料,应视为原告以起诉的方式通知被告解除案涉合同,故案涉合同已于该日解除,对原告要求判决解除的诉请,法院不再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服务费99850元〔100000-(390/250000*100000〕,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法院应于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亦属合理

个人意见

网红带货是近年新兴的网络营销方式,电商主播也逐渐成为大众趋之若鹜的新兴职业。网红带货合同在法律中的定性较为复杂,要结合具体的合同条款才能作出判断。如果商家仅要求网红在其直播间内推广相应的产品,可定性为一般的广告服务合同;如商家与网红约定了报酬与产品销售额挂勾,可定性为服务合同;如商家委托网红代销产品,可定性为委托合同;如网红对商家有明显的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则可定性为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如再牵扯上主播与经纪公司、网红与直播平台、直播平台与电商平台,那他们之间的关系将会变得更为复杂。但无论合同如何定性,作为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强调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私法自治为原则,即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即合法有效,合同的相关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否则将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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