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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宁波市北仑区于某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案例

损害赔偿2014-10-27|人阅读

20149月宁波市北仑区于某某交通事故八级伤残案例

于某某,和家人一起来宁波北仑打工多年了。20131126日的早上,于某某在上班的路上,通过北仑区甬江路龙潭山路路口的人行横道线时,被宋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撞倒后受伤。

当日,于某某被送至宁波市北仑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左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侧颞骨骨折、左侧颞额顶部头皮下血肿;两肺创伤性湿肺。在该院住院10天后,转至解放军第一一三医院住院治疗70天。2014315日,于某某到李惠利医院进行左颞颅骨缺损修补手术,住院治疗16天。于某某因受伤严重,已经发生高额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等费用。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宋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于某某无责。

于某某的家里人通过网站了解到吴德朝律师是宁波资深的交通事故律师,办案经验丰富,于是来到律师楼办理了委托手续。

接受委托后,吴德朝律师团队陪同于某某到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对于某某进行法医鉴定以及到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法医鉴定意见分别为:1、精神医学诊断:脑外伤所致轻度智能损害;2、因果关系评定:于某某目前精神状态及智能损害与脑外伤有直接的因果关系;3、伤残级别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八级伤残。4、于某某伤后休养时间为8个月;护理时限为4个月,营养时限为3个月,于某某属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发生交通事故后,于某某一直在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给于某某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吴德朝律师团队为于某某准备好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赔偿清单等)、缓交诉讼费申请书,向北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件受理后,吴律师积极主动联系法院,要求尽早、尽快处理于某某的交通事故案件。2014912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宋某某赔偿原告于某某残疾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32366.20元。

于某某的交通事故案件目前正在执行阶段。另外,于某某系上班途中发生的本人无责的交通事故,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吴律师帮助于某某向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于某某的工伤案件也在有条不紊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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