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节选)
,在答辩的基础上,就有关问题提出代理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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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证据认定问题
原告代理人称被告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公告、通告等材料是被告单方制作,无原告签字;证人均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和被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派出所证明看不出双方是非责任;LLQ病历无医院名称、公章,对关联性不认可,医疗费发票看不出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电子考勤记录无原告签字;规章制度阅读表不能证明阅读的是什么制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证明是违法解除。
对原告代理人的这些质疑,被告认为:被告提供的调查报告和公告、通告等材料是原告和被告以外的人员制作的反映事件真相的材料,制作这些材料显然不可能让当事人参与。原告不服从管理,对处罚不服,他不可能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如果原告服从处罚,那就不必再把处罚其的公告、通告等张贴于公告栏内予以公布。原告代理人是把合同文本上当事人签字与否决定合同是否生效套用到无须当事人签字也有效的其他文书上,这显然是牵强的。
证人是事件的经历者或目击者,证人证实的情况和原告、被告的陈述是一致的,证人所说的是客观事实。原告不能证明被告有威逼、利诱证人作伪证的情况,因此,原告关于证人是被告的员工,和原告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足以采信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派出所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和被告发生过打架事件,因为他们是经过向有关人员了解后才做出的结论。至于能否反映是非责任,并不影响这份证据的证明效力。
原告提供的病历也没有医院名称、公章,但原告和LLQ的医疗费发票有医院的印章。两方的病历、医疗费发票结合在一起,恰恰能证实原告和被告的管理人员LLQ发生过打架事件。
需要签名的材料都是事前签,而电子考勤记录是事后从电脑中调出来打印的,根本无须再让员工签名,其真实性是确定无疑的。
被告的《员工管理制度》已张贴在公告栏内予以公布,张贴《人事管理制度》的照片、《员工管理制度》文本和阅读登记表结合在一起足以证明员工阅读的是什么文件。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被告在掌握了原告一系列违规事实的基础上依照被告的《人事管理制度》作出的,并无违法之处。
总之,原告代理人是有意割裂了各证据间的内在联系,孤立地说某某证据不真实或与本案无关联性。综合全案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是合法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
综上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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