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不抱希望,律师千里迢迢追回欠款
引进德国技术的企业WKD拉丝模有限公司生产的拉丝模具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数千公司里外的某乡镇企业老板慕名打电话到公司要求订一批货,并承诺先付一笔款,公司同意见他的要求,之后,这家企业按时把款汇了过来,WKD公司于是货发了过来,之后一段时期双方发生了多次交易,后来这家企业付了一些款后,要求多发一些货,下次再付,这样逐渐赊欠了四万多的货款,最后不再订货,还以产品有质量问题为由,欠款也不付。两年多来,多次电话催讨,无果。WKD公司找了几位律师咨询,都认为一是可能存在超诉讼时效问题,二是被告所在地太远,诉讼成本高,欠款金额也不大,还有可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因素,都觉得没希望,不愿意代理。
WKD公司最后找到马黎明律师,马律师认为只要有一线希望,都不应放弃。经了解案情后得知,本案是交货方式是通过邮寄方式代办运输,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WKD公司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在当地法院打官司可节省不少支出,但进一步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得知最高法院规定对口头购销合同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法院。(最高法院的解释经常前后矛盾,如果注意不到,很可能造成被动。在此提醒想自己去打官司的当事人,法律法规本身已很多,再加上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数量数不胜数,即使是专业人员,也有可能存在没查到相关规定的情况。法律的规定多数是原则性和概括性的,法院审案更多的是依靠司法解释,如果自己去打官司,很可能因为相关的规定不知道,关键的问题没注意到,本来能赢的案件很可能也要输。)
在当地法院打官司无望的情况下,当事人几乎对收回欠款不抱任何希望了。
马黎明律师认为,本案并不存在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双方以口头方式交易,实际并未约定还款期,WKD公司可以随时要求还款,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即可。后来,我们以挂号明信的方式向对方邮寄了付款通知。限定的付款期一过,我们就可以起诉,关于如何起诉,马律师是这样考虑的,就是当地法院起诉,让对方提管辖异议,法院把案子移送过去,这就省掉了我们过去立案的开支。
2004年春天里的一天,本案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开庭了,对方虽抓住时效问题不放,但最终不是什么问题,司法实践还是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对于时效问题能放则放,但关键还是我对时效问题的处理得当。最终双方调解结案,我方做了让步,对方支付80%的货款给我方。
只要不放弃,就有希望,当初若放弃,一分钱也回不来。
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复制粘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