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的最大看点在于:突破口在细微处。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撤销工伤认定)
申请人:NHXX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NH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复议请求: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FN劳社伤认(200X)N号工伤认定不服,请求撤销,重新认定某某之死不属于工伤。
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认定结论错误。理由如下:被申请人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一)项作出某某之死视同工伤的结论,但这个结论并不是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适用《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一)项必须同时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在工作岗位”两个条件,因为条文是这样表述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中用的是“和”字而不是“或”字,所以依据该条认定为视同工伤必须同时满足时间和地点两个条件。
而真实情况是:某某是在中午下班离开工作岗位后突发疾病死亡的。
从某某的五位同事证实的情况来看,可得出某某是下班后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发病的结论,其中当时和某某在一起的ZDW证实是在下班后(时间大约是12:15—12:20),和某某在车间门口抽烟,一起送某某到医院的LT看到某某的时候也看到他手里拿着香烟,申请人的管理制度第九条规定不准在车间内吸烟,这显然是针对上班时间在岗员工的要求,要吸烟只有下班后离开车间后才有可能,而ZDW和某某在一起吸烟的时间也确实是正常情况下不可能在岗工作的时间(申请人的管理制度第六条规定上午的上班时间为8:00—12:00);YZD听到某某发病的时间是12:20—12:30;开车送某某到医院的SSG接到消息的时间12:30左右;LT接到消息的时间大概是12:30;ZDW送某某去医院前张打电话给ZLX,赵证实他接到电话的时间是12点37分。从五位证人陈述的情况来看,某某显然是下班离开工作岗位后发病的。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没有查清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错误的结论,因此,请贵局详为调查后,撤销被申请人的FN劳社伤认N号工伤认定,认定某某之死不属于工伤。
此致
FSS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NH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案从细微处找到了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也不在工时间内的证据,因而不属于工伤,最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某某之死不属于工伤。NHXX公司对某某的家属给予适当的补偿,从而避免了公司的重大损失。转载必须注明作者,复制粘贴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