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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华律师
胡建华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不构成医疗事故也应赔偿案

其他2013-06-17|人阅读

——院前急救不及时存在医疗过错

【案情摘要】

原告娄××,男,黑龙江佳木斯市人,居住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花园。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凌晨2时39分,娄××因父亲娄贵(53岁,既往有心肌梗塞病史)突发胸痛、大汗淋漓三小时并自服心梗急救药品硝酸甘油后呼叫120,电话中说明了娄贵的病情和住址。被告深圳市某大医院派出救护车,于凌晨2时47分到达原告家里。由于被告未配带有救护车应常规配置的心电图机等心梗病必备的救护设备与药品,医生只给娄贵吸了氧。此时娄贵因先前自服硝酸甘油发挥作用,加上吸氧有所好转。而娄贵几年前曾患心肌梗塞住院,知道发作时只能采取平卧位不动,开始对医生决定送医院不同意,后经医生再三劝说只好依从。于是,被告在没有使用心电图检查,以诊断分析病情能否适宜坐立搬运,和没有在搬运前给患者建立静脉通道以备急救用药,及没有告知家属医疗风险的情况下,违背急性胸痛患者应采取平卧位的诊疗常规,将娄贵扶起穿衣,再扶下床行走,走至停放在客厅的轮椅上坐着,然后推往电梯间。当推出十米远到达电梯口走廊边时,病历记载娄贵突发抽搐、心跳停止、牙关紧闭、意识丧失、尿失禁。医护人员立即停止搬运,就地侧头平卧抢救,但因缺带除颤机、心电监护仪、呼吸球囊等心梗病人必备的抢救设备和药品,3时09分医生让原告急呼市第一医院120协助。市第一医院120接电话后于3时16分到达现场,立即采取电除颤、徒手心肺复苏术、开通静脉通道给药、气管插管吸痰、球囊辅助通气等措施,终因抢救无效于3时50分宣告临床死亡。

娄贵死亡后,被告未提出对尸体解剖鉴定确定死因。尸体由殡仪馆工作人员用担架抬入电梯间对角平放运走,第三天火化。原告将骨灰送往佳木斯市安葬,额外花费往返机票2310元,因安葬误工被单位扣发工资1241元。

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于二0一0年二月八日共同委托深圳市医学会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存在医疗缺陷,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对此,原告认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不客观、不全面、不公正!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医疗过错,客观上造成了娄贵有所缓解的急性冠脉综合症病情陡然恶化并抢救障碍,且因医疗准备不足需呼叫其他医院协助抢救,耽误了时机,与娄贵的抢救无效死亡具有关联性。被告虽不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但应承担医疗过错损害赔偿责任。因此特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和交通费等各项损失63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法院就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并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认为:1、医方在决定搬运患者时,对患者的病情估计不足,对可能随时发生意外的预见不足,因而未把搬运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书面告知患方家属,存在告知不足。2、医方在诊断为心肌梗塞、冠心病、心绞痛的时候,存在未及时给娄贵做心电图检查以指导病情动态观察,存在过错。3、医方在搬运前未建立静脉通道、止痛、抗心律失常等违反了院前急救规定,存在过错。4、医方对娄贵的病情估计不足,而出现现场抢救器械欠缺,存在不足。

【处理结果】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父亲娄贵因突发胸闷、胸痛不适伴大汗淋漓,被告接到120呼叫中心电话后派车到达患者家中进行抢救,双方形成医疗合同关系。娄贵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发生争议,共同委托深圳市医学会鉴定,医学会鉴定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由此可见,娄贵死亡的主要原因系其自身疾病。但是,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医疗过错鉴定报告,认为被告存在搬运方式告知不足、未及时做心电图检查违反了院前急救的规定和对娄贵的病情估计不足而出现现场抢救器械欠缺等方面的过错。因此,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亦为娄贵死亡的原因之一。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定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判决被告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1760元。

【要点评析】

医院肩负着神圣的职责,救治病人分秒必争。只有严格遵守了诊疗规范,尽到了注意义务,才能增加抢救成功的机会。换句话说,医院不能保障不死人,但是医院不能有失职;失了职造成了损害后果,就要承担责任。从本案来看,尽管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并没有完全排除被告存在的医疗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且其司法鉴定意见可以归纳为被告存在的疗过失是该说的未说,该带的未带,该查的未查和该做的未做。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娄贵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其自身疾病,但被告的医疗过错亦为娄贵死亡的原因之一。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损害他人健康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做出了损害赔偿的判决,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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