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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华律师
胡建华律师
广东-深圳
主办律师

宫外孕误诊宫内孕损害赔偿案

其他2013-06-17|人阅读

【案情摘要】

原告高×美系香港居民,2010年6月9日因停经四十余天、近一周阴道点滴出血到深圳市福田区妇幼保健院妇产科门诊就诊。原告告知曾有过宫外孕史,问是不是又有宫外孕?医生对其进行了妇产科检查和尿妊娠试验及宫腔镜B超检查,尿妊娠试验阳性,但B超报告“宫腔内见范围约11×8㎜的稍强杂乱回声区,边界欠清。双侧附件未见明显异常回声包块,子宫直肠窝未见积液暗区”;医生诊断为宫内孕先兆流产;不仅未将原告收住院,并且对原告尝试先活血安胎处置,医嘱“壹周复查,出院随诊,要求终止妊娠”。医生给原告开了154.70元的药物,让原告回家服用。五天后的2010年6月14日,原告因急性腹痛、低血压就近入住香港将军澳医院,复查尿妊娠试验阳性,B超显示子宫腔内未见胚囊,右侧附件有肿块,胚极3.5毫米,有胎心博动,且有腹膜积血。随紧急剖腹手术,发现腹膜积血1000毫升,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2厘米。诊断宫外孕;手术切除右侧输卵管,经组织病理学报告确认是右侧输卵管妊娠破裂。原告为此遭受巨大痛苦和损失,其在被告门诊支付药费154.70元人民币、宫腔镜超声波检查费180元人民币;在香港将军澳医院住院四天支付治疗费10200港币,失血花费营养费3000元人民币;另为香港病历文书公证、翻译支付费用6960港币。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在检查、诊断和处理上存在医疗过错,对原告的宫外孕没有早发现,错误诊断为宫内孕,且没有采取正确的住院治疗措施,让原告回家吃药安胎,致使受孕的右侧输卵管突然破裂大出血,使原告原来左侧输卵管宫外孕切除后仅存的一侧输卵管不得不被切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标准,原告已构成六级残疾,被告应承担50%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诉前协商未果,原告遂向福田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7万元。

【处理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自行与原告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原告的损失8万元。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双方当即签收,被告并当即履行了付款义务。案件以调解结案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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