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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林霞律师
翁林霞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分手后被诉要回

离婚2012-08-30|人阅读

【简要案情】:陈某与罗某原是一对情侣,在恋爱期间,陈某用多年的积蓄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小汽车登记在罗某名下,后两人分手,陈某以赠与合同纠纷的案由向广州X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返还汽车款17万。

【双方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陈某认为,首先其赠与汽车的行为是基于双方结婚为目的,其次陈某只赠与汽车,并未赠与车款,因此罗某应返还车款,最后,该赠送行为导致其生活经济困难,陈某曾离过婚,婚生女儿归前妻,自己月工资为3000多元,除承担女儿抚养费1500元外,所剩无几,要求法院秉着法不外乎人情,支持陈某诉求。

本律师受本案女当事人委托,提出三点反驳意见,一是陈某当时的赠与行为并未附加结婚为条件,陈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已有婚约在身,二是陈某的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可以撤销的情况,三为陈某身为一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认知能力,且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裁判结果】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结果均是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即罗某无须返还车款。

【法理分析】赠与合同,可以采取口头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者公证形式,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赠与方赠与,受赠方表示接受即可成立,但考虑到保护赠与人的利益,也考虑到赠与行为难免受一时情感因素的干扰,所以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行为是可以任意撤销的,法律也赋予当赠与人经济情况恶化,严重影响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权利。

但有几种情形的赠与合同,除具备法定情形,诸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在1年内通过法院提起诉讼可以撤销外,其他情形一概不能任意撤销。这类合同包括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因此,现实生活中,如果想让赠与合同不任意撤销,最好采取公证的方式。

结合本案,为何在陈某提出赠与行为已严重使其经济状况陷入困境,法院仍然不支持他撤销赠与,返还车款的诉求呢?那是因为陈某的赠与行为已经一次性完成,他将汽车登记在罗某名下,且在车行的刷卡行为是充分自愿的,与车行也签订了自愿代付承诺书。

因此,本案中的罗某是无须返还购车款的。本案一开始的案由被定性为赠与合同纠纷,如果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或许陈某的诉求可以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律师风险提示】生活中,时常会发生赠与行为,特别是热恋中的情侣,常常会互相交换定情信物,小到随身携带物品,大到房子车子。随身携带的物品通常是一旦交付给对方,则认定为占有者是所有权人。对于房子、车子这一类,依我国的《物权法》的规定,对于这类不动产、特殊动产均以登记公示为生效要件,而一旦物权确立了,即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换句话说,即房子车子登记在谁名下,通常就认定为所有权人是谁。因此,特别提醒赠与人,三思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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