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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林霞律师
翁林霞律师
广东-广州
主办律师

一方制造债务,另一方如何维权

离婚2013-04-21|人阅读

一方制造债务,债权人与举债方达成调解书,

非举债方配偶如何维权

基本案情介绍:张某和赵某系夫妻,20021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诉讼中,张某要求赵某共同分担其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并提供法院所出具的生效调解书一份加以证明。据张某主张,其曾以买房及装修为由,先后与1996年、1998年、2001年多次向其弟张小某借款达13万元,各笔债务均有书面“借条”为证,后张小某于2001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在审理过程中,二人迅速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张某以其与赵某夫妻共有的房屋一套抵价10万元先偿还张小某,余款于2005年年底前分次还清。赵某对债务心生疑虑,但面对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别无他法,只能在律师的帮助下,以“2001XXX法院审结的张某、张小某借款纠纷一案”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法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法院作出了再审裁定,同时终止了离婚案件的审理。在借款纠纷案件的再审过程中,经过鉴定中心的鉴定,得到的结论是:1996年的借条与2001年的借条同为2001年书写,而1998年的借条也是2000年后书写的。据此,法院认定张某及张小某所做的陈述不具有可信度,“借条”是二人恶意串通的结果。

(本案例来源2003版《婚姻法实用案例精选》,第106-108页)

翁律师点评:本案中,约定将家中房产或其他特定物折价抵偿还债的,非举债方是可以就该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但如果仅是债务判决或调解书中确认,一方欠债权人某笔债务事实成立的,非举债方的配偶将难以申请再审。目前的法律仍然对非举债方无法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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