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原告:王某
被告:杨某
1997年1月1日,原被告登记结婚,1998年元月,原告生一男孩取名杨小,现跟随原告生活。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2005年10月9日,因被告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犯罪被判刑后,原被告即分居生活至今。在此交通事故中,被告杨某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09809.37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同意离婚,亦同意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但由于正在服刑,故只能每年支付抚养费1000元,且认为因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的金额,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儿子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每年1000元,被告有每月一次的探视权。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109809.37元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本案例摘自一审法院,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初字第1535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河南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南民二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
翁律师点评:法院之所以会这样判决,其一,由于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各地司法性文件中均没有区分债务的种类,亦为对此类基于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惩罚性的债务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其二,在于车辆为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由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分享了该车辆所带来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使债务所带来来的是一种不利益,仍应视为共同债务。但该案子夫妻双方是分居的状态,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承担一半的债务显然有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