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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清华律师
曹清华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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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案例

刑事辩护2011-09-01|人阅读
案情:被害人于某因要进入小区而与被告人刘某(值班保安)发生争执,于某对刘某进行殴打,致刘某轻微伤。之后,刘某跑进办公室取出一根铁水管殴打于某,致于某头部受伤、下颌骨折、左股骨远端不完全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于某的伤势构成轻伤。控罪:公诉机关认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辩护人认为,被害人于某先动手打人存在明显过错,被告人刘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判决:鉴于被害人于某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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