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份,涉嫌票据诈骗220万的葛某和刘某、徐某被菏泽市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个月后被检方批捕。此后,家属委托我所提供法律服务,我所随即指派邢振军、张爱霞、李丁丁律师分别代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律师马上和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侦查机关了解了大体案情,又及时会见了嫌疑人,通过会见嫌疑人,我们又进一步了解了案件的经过。通过案件分析和与侦查机关的进一步沟通,我们认为此案不应作为票据诈骗案立案侦查,也不符合诈骗罪(检方按诈骗罪批捕)的构成要件。随即向侦查机关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侦查机关未予答复,鉴于批捕部门的职能是把关和监督,我们又向检方的批捕部门提出了法律意见书,同样也没有答复。2个月后案件移交审查起诉,我们随即又向公诉部门的具体办案人员提出法律意见书,此间几次沟通和交换意见。公诉部门审查后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此后我们紧跟案件,在每一个环节上都提出我们的法律意见书,详细阐明我们的观点,后来我们发现之所以案件处于胶着状态是因为某些案外因素在起作用(报案人系外地到曹县投资的招商引资客商),我们又不失时机的向检察长写了一封信,又几次和检察人员当面沟通交换意见。最后终于将这起一旦成立将判10以上的案件阻击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于2013年6月3日晚22时30分(24时为最后期限)为三名嫌疑人在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其实就是无罪释放,相信此案也不会再提起诉讼了。
心得:此案6下曹州,却无暇观牡丹,详细了解案情,认真分析,得出结论,及时与公安检方沟通,提交5份法律意见书,特别是与检方的沟通是有效果的。在交流中,检方公诉科长的一句话感触颇深:我们把这种公安抓人检察院一定要捕,捕了一定要诉,诉了就一定要判的现象就做司法的惯性。
针对这种惯性,大部分案件应该说还是没有问题的,我们的任务就是把那些有问题的案件准确找出来并阻止这种惯性的延伸。